新版《土地管理法》修法通過,“農地入市”是最大亮點!
8月26日,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場閉幕,會議以“163票贊成、1票反對、3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隨后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說道:“土地管理法修改當中將保護農民利益作為基本原則和重要目標。”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主要聚焦哪些方面,對保障農民權益又有哪些規定,有關方面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征地按照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據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按省(區、市)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五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楊合慶對此指出,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開展土地狀況調查、信息公示,還要與被征地農民協商,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跟農民簽訂協議后才能提出辦理征地申請,辦理征地的審批手續,所以這極大保護了農民利益。在征地補償方面,我們改變了以前以土地年產值為標準進行補償,現在我們實行按照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因為區片綜合地價除了考慮土地產值,還要考慮區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制定地價。
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為了破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草案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必須先征收為國有后才能出讓的規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銜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掃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
這也意味著我國非農建設用地將不再“必須國有”。
楊合慶對此表示,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方面,這次是一個創新,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征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能夠為農民直接增加財產性的收入。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指出,這是土地管理法一個重大制度創新,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的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