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大修 被征地農民權益保障上升為法律
日前,國土資源部根據的統一部署,啟動了《土地法(修正案)》及向社會征求意見的進程。據了解,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繼1988年次修正、1998年修訂和2004年第三次修正之后的第四次修改,在包括“三塊地”改革在內的土地制度改革加速的背景下,本次《修正案》的征求意見,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新法修改的依據大部分來源于我國這幾年來在33個地區試行的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經驗。全文修法涉及到41條,主要內容聚焦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這三方面內容。那么,在試點地區,新一輪農村土地改革制度的綜合效果如何?各領域專家有事怎樣看待新《土地法》照比現行法律的修改與變革?
此次修法源于改革,2014年底,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大幕開啟,農村征地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項改革在33個地區開始試點,其中征地試點3個,入市和宅基地試點各15個。
江蘇省丹陽市經濟開發區車站社區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73歲的嚴月仙是車站社區吳家塘村的老村民,有著近40年的農齡。從2004年起,車站社區試點社區股份合作社股權固化改革,使得村民變股民,今年,她拿到了“基本股”和“農齡股”共6000多元的分紅。
嚴月仙:我還有一個老太太,94了,她還是有股份的。我們一家兩個人加起來要分到一萬多。
跟丹陽一樣,多地試點的實踐證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之路是行得通,也能走好。現行土地管理法除允許鄉鎮企業因為破產兼并導致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之外,是禁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這樣的規定使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同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魏莉華表示:
魏莉華:如果允許農村也大規模的搞建設,農民都會把耕地變為建設用地,因為建設用地的效益永遠比耕地高。所以現行土地管理法只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由農村集體自己使用。修訂草案總結試點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刪除了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3條和63條的規定,增加規定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單位和個人使用。取得的這些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還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具體辦法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這是本次的的一個亮點。
禁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條款,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掃清了法律障礙。新法還同時修改了賦予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及轉讓、出租、抵押的權能。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長鄭凌志表示,為落實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奠定了法律基礎。
鄭凌志:主要體現在一是確立了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的鼓勵機制。二是統籌了入市改革和征地改革。三是留出了繼續改革的空間。此次修法刪除了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進程性規定,對農村集體經營型建設用地入市進行了原則性規定,明確了入市的范圍、取得的方式、權利等問題,同時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關于完善農村土地征收制度。鄭凌志表示,改革開放以來,由征地引發的矛盾日漸突出。這與現行的征地制度征地范圍過寬,征地補償標準差異較大,安置方式單一,征地程序不規范有關。
鄭凌志:征地引發的問題,我認為核心是利益,根子在制度,出路在改革。現行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沒有對公共利益的范圍作出明確的界定,這是現行法。同時,現行法還規定,除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批準可以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建設需要土地,都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公共利益缺乏界定,征地邊界不清,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受限,是導致征地范圍過大的主要原因。
新《土地法》對農村土地征收制度進行了多方面的完善。其中包括縮小了土地征收范圍、規范了土地征收程序、完善了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魏莉華表示,具體做法是,一是將實踐成熟的做法法律化,用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年產值倍數法。二是不再將農民居住地方作為地商附著物進行補償,而是作為專門的財產權明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三是明確被征收土地的農村居民,應當納入相應的養老社會保障體系,并將留地留物業安置上升為法律。
魏莉華:包括我們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了列舉式的界定,我們以兩保原則,就是保證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證的兩保原則,作為確立征地補償費用的基本原則。我們取消了年產值倍數法與區片綜合地價作為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依據,在征地補償的費用中增加了對被征地農民的住房補償和社會保障的費用,完善了征地程序,把原來的批后公報改為批前公報,強化在整個征地過程中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和監督權,限制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
為什么新《土地法》積極推行將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社會保障,并將留地留物業安置上升為法律?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長鄭凌志表示,我國現行的的征地補償為貨幣補償和就業安置,但從我們現在經濟發展的階段來看,難以滿足現階段被征地農民合理的規范多元保障的訴求,也與地方政府征收土地實際支出費用有較大差距。
鄭凌志:從試點情況看,試點地區除繼續深入探索完善區片綜合地價、留地留物業等安置補償方式外,對征收農民住房補償辦法進行了改革,農民住房不再作為地商附著物,而是作為專門的住房財產權予以補償,這也是體現財產權利的一個點、一個渠道。同時,完善被征地農民多元保障機制,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居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障體系。這是在總結地方實踐和試點地區有效做法基礎上,此次修法對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作了修改完善。
現行法律政策明確規定宅基地無償使用,一戶一宅,面積法定,不得轉讓等基本制度。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口變化,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
鄭凌志:一是一戶多宅和超標準建房普遍存在。二是新增宅基地用地緊張,同時大量超標準和閑置的宅基地缺乏有效退出機制,資源未有效配置。三是宅基地作為農民重要的財產,用益物權缺乏有效實現形式。
新《土地法》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方面,著重修改了三個方面:保障農民宅基地取得權、改革簡化宅基地審批制度和建立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的機制。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魏莉華認為,修訂更好的保障和落實了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
魏莉華:草案明確,在城市規劃區人均土地少無法實現一戶一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居民實現戶有所居的權利。同時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切實保障農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權利。同時我們對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作了原則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