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18號令)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8號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經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肖亞慶
2019年11月21日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2019年11月21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公布)
章總則
條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實施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依法組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并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監督抽查分為由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監督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監督抽查,匯總、分析監督抽查信息。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
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抽樣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第六條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處置以及復查等工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監督抽查,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
第八條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六個月內對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以下簡稱同一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抽樣時能夠證明同一產品在六個月內經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對監督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的跟蹤抽查和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監督抽查,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九條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制度。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第二章監督抽查的組織
第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并通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并報送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抽查產品范圍、工作分工、進度要求等內容。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包括抽樣方法、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內容。
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在抽樣前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等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抽樣、檢驗工作的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法律、行政法規對抽樣機構、檢驗機構的資質有規定的,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
第十四條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開展抽樣、檢驗工作,保證抽樣、檢驗工作及其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
抽樣機構、檢驗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實施抽樣前以任何方式將監督抽查方案有關內容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二)轉包檢驗任務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分包檢驗任務;
(三)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四)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期間,與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訂監督抽查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同一產品的委托檢驗;
(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開展產品推薦、評比,出具監督抽查產品合格證書、牌匾等;
(六)利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當利益;
(七)違反規定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取抽樣、檢驗等與監督抽查有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