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關于印發海南省農機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地區:海南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農機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農規定〔2024〕17號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行農機券政策試點的工作要求,推動農機社會化服務高質量發展,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海南省農機券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海南省財政廳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農機券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推行農機券政策試點的工作要求,為規范農機券組織實施與管理,推進農機資源共享,推動農機社會化服務高質量發展,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機券,是指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向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免費發放的支付憑證,用于向農機服務組織購買農機作業服務。農機券采用電子券形式,由農業農村部門發放、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申領和使用、農機服務組織申請兌付。
第三條 農機券支持資金來源于各級財政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公開普惠、誠實守信、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對象、范圍和補貼標準
第四條 農機券支持對象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包括農民、農場職工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第五條 農機券支持的農機作業服務范圍,一般包括機耕、機播、機收、機械植保等機械作業環節。在一個作業季內,農機券不支持已獲得其他財政資金扶持的機械作業環節。
第六條 農機券補貼標準,原則上按不超過農機作業服務市場價格的30%測算,對脫貧地區、丘陵山區可提高至40%,可根據作業環節、經營規模、區域等因素,實行差異化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結合年度預算安排確定。
第七條 農機服務組織為向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農機作業服務的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和其他提供農機作業服務的組織,一般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依法登記設立,有健全的財務、生產管理制度。
2.擁有符合條件的、可提供農機作業服務的農機裝備。
3.具有穩定的農機作業服務團隊、良好的服務基礎和較高的服務水平。
4.按照要求開展農機券相關工作,制定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及收費標準。
5.作業機具應安裝符合《全國農業機械車載終端通訊協議》技術規范要求的作業監測終端,實現作業數據實時上傳服務系統。
第三章 信息化平臺和金融服務機構
第八條 省農業農村廳開發建設“海南省智慧農機綜合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和“海南農機”微信小程序(以下簡稱微信小程序),實現農機券的發放、申領、使用、審核、兌付、監管等全流程線上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 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明確具體負責農機券兌付的金融服務機構,建立服務系統與金融服務機構銀行系統安全有效的聯接,實現資金實時兌付功能。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農機券政策試點,研究確定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制定農機券政策,編制年度預算,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農機券和資金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省財政廳負責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下達資金,指導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本地區農機券政策試點工作。
第十一條 操作實施流程:
1.基礎數據導入。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收集整理本地區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對象和相關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信息,形成白名單導入服務系統,作為農機券支持對象比對驗證的基礎數據。白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農機券支持重點、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實際情況,及時更新維護白名單信息。
2.用戶注冊認證。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在服務系統或微信小程序上注冊登記、申請認證,在白名單內的由服務系統自動審核;不在白名單內的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審核。農機服務組織在服務系統或微信小程序上注冊登記、申請認證,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審核認證申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
3.農機券設置與發放。省農業農村廳在服務系統上設置農機券基本規則,向市縣農業農村部門下發農機券補貼計劃。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在服務系統上設置農機券申領、使用具體規則,發放農機券。可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分批次發放農機券,并設置有效期。
4.農機券申領與使用。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登錄微信小程序,申領農機券,自主選擇通過認證的農機服務組織,雙方約定農機作業的時間、地點、內容、價格等,使用農機券開展農機作業服務。作業完成后,機手通過微信小程序掃碼的方式,向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交作業面積、農機券使用額度等確認申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確認后即核銷農機券相應額度。雙方有爭議的,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核查處置。農機券可分次使用,逾期作廢。
5.農機券兌付。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與金融服務機構、服務系統運維技術單位簽訂三方合作協議,明確三方權利和義務,開設農機券支持資金專戶并做好記賬、變更等管理,建立兌付信息傳輸確認、資金實時兌付等農機券兌付機制,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農機服務組織通過服務系統或微信小程序申請兌付農機券,服務系統根據設定的規則自動審核或人工審核兌付申請,審核通過后向金融服務機構發送交易指令;金融服務機構根據接收到的交易指令,實時兌付農機券金額。人工審核兌付申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
6.農機券績效評價。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市縣組織實施農機券政策試點進行績效評價,以組織實施、資金使用、實施效果、風險防范為績效評價重點。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參與農機券政策試點的農機服務組織進行績效評價,以管理規范、服務質量、兌付合規為績效評價重點。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農機服務組織和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應當積極配合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在參與農機券政策試點工作過程中,不得存在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對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監督管理或經查實有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資金兌付、追回已兌付資金、依法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并按照信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隨機抽查、工作自查等方式,加強對農機券政策試點組織、實施及績效等方面的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農機券兌付情況全程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資金使用依法合規。
第十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與服務系統運維技術單位的溝通協調,提高數據安全意識,強化安全技術保障,持續完善服務系統各項功能,確保全過程數據安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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