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六、資金分配使用
全區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綜合考慮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購機需求、績效管理、違規處理、當年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科學測算本轄區資金需求。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會同財政廳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等)測算分配資金,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地市的預算規模。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會同財政廳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發布各縣(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地市、縣(區)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地市農業農村局要配合財政局按需組織開展縣(區)間余缺調劑,當年8月后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縣(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已出現供需缺口的縣(區),確保本地市整體或局部地區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或缺口問題。嚴格按照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規定使用補貼資金,對資金結轉量大的地市下一年度將不安排或少安排資金,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的110%,相關縣(區)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探索創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與管理方式,有條件、有意愿的地市可實施作業補貼、貸款貼息等補貼試點,提升農牧民購機用機能力,申請試點的地市需制定實施方案報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備案后實施。在滿足農機購置補貼需求前提下,可探索開展“全程機械化+綜合農事服務中心”試點工作。已享受財政相關項目支持購置農機具的,不得重復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同時,為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性能低的老舊農機具,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商務廳根據全區農機化發展需求,已出臺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按規定從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解決。
七、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采取“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方式實施。
(一)發布實施規定。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按有關規定制定并發布全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可制定并發布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補貼實施方案、機具核驗辦法、違規行為處理制度和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按照《西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制度(試行)》等要求,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
(三)自主購機或集中供貨。購機者到生產企業指定的經銷商或直銷點自主選機購機,對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農機經銷企業輔助購機者錄入購機信息上報給縣(區)農業農村部門。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便于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
鑒于我區地廣人稀、交通不便,大部分縣(區)沒有設立農機經銷站、點,購機路程遠、成本高、難以保障,在充分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的基礎上,項目實施縣(區)可以根據購機者需要組織統一供貨。統一供貨形式由經銷商與縣(區)農業農村部門依照、方便、快捷的原則商定,并可集中開展銷售信息錄入工作。
(四)補貼資金申請和機具核驗。購機者原則上在所在地或注冊地申報補貼,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憑服務協議可在作業所在地申報補貼。購機者自主到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并辦理補貼資金申請手續。涉及的申請資料,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依照《西藏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制度(試行)》或自行制定的機具核驗辦法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對補貼額1萬元以上的機具,必須進行現場核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發票,并填寫《西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表》(詳見附件2),購機者和核實人員必須簽名。
(五)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按照“補貼一批、兌付一批、直補到卡”的方式兌付給購機者。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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