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 地區:山東
關于印發《山東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魯農函字〔2024〕295號
各市農業農村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和《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農機字〔2024〕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在廣泛征求意見、深入開展調研的基礎上,經商省財政廳同意,制定了《山東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2月31日
山東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和《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農機字〔2024〕7號),以及我省關于加快推動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補貼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
(一)補貼產品條件
1.空機重量不大于116千克,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50千克,載藥量10升以上,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50千米/小時,最大飛行半徑不超過2000米,具備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能夠控制在視距內或擴展視距內操作,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有固定的藥箱安裝位置和唯一匹配緊固件,一款機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藥箱;有操作人員身份密鑰接入裝置,能夠做到經密鑰連接后方可作業飛行;加裝有飛行控制芯片、電子圍欄、避障系統軟件、作業飛行數據實時記錄存儲設備和施藥作業系統,具備防重噴漏噴、防農藥漂移功能,能夠實現作業飛行可識別、可監測、可追查。
2.應獲得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認證機構頒發的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3.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并將出廠編號用鋼(鑄、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機體易見、易拓印、不易銹蝕和損壞的位置上,保證清晰易辨、規范完整。
4.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二)生產企業條件
1.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
2.生產企業應確保其生產的產品具備向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報送信息的能力。
3.擁有健全的植保無人飛機操作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有較強的培訓師資力量,能夠對其產品操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安全飛行常識、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藥技術和突發情況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培訓考核。
4.其他有關要求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
二、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申請條件
1.購機者應當由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進行培訓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證書。
2.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飛行緊急情況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3.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有相對健全的植保無人機運營管理制度體系,并提供出入庫登記、專人保管、植保作業流程、安全飛行管控、作業記錄統計等制度。
4.在申報補貼前,已按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完成實名登記或國籍登記,并在申請補貼的機具上粘貼登記標志。
5.已投保財產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提供保險單,保險期不少于一年。
6.已完成不少于1000畝的植保作業量,需提供作業合同、作業量證明等相關材料。
7.提供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補貼標準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產品類型和標準按照《山東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魯農機字〔2024〕12號)規定。我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的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的通知》(農辦機〔2024〕6號)等要求執行。
五、有關要求
(一)我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的操作實施等要求,與常規補貼產品保持一致,按照2024—2026年山東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執行。
(二)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應執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農機產銷企業參與山東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承諾制要求,規范參與補貼政策實施工作。
(三)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政策自《山東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魯農機字〔2024〕12號)印發之日開始執行;為保持政策延續性,印發之日前購買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按照原試點有關政策標準執行。
(四)各地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可按照本方案和有關要求細化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要求,做好組織實施、信息公開、機具核驗、補貼監管和違規查處等工作。
(五)《山東省2018—2020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魯農機計字〔2018〕23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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