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發布
附件3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
一、補貼產品選定
(一)產品條件。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由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建議,技術創新特征明顯,能夠彌補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提升農業機械化水平。
2.已通過農機專項鑒定且信息完整準確上傳至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其中,屬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產品,其上傳至平臺的信息還應包括推廣鑒定大綱涵蓋的全部內容。
3.已在本省由鑒定機構實地檢驗,并出具試驗報告,或取得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檢測、鑒定、推廣、科研等單位出具的實地試驗驗證報告,或經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進行適用性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二)選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選確定擬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專項鑒定產品對應的品目:
1.征集建議。緊緊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高質轉型升級,面向基層農業農村部門公開征集擬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建議。
2.專家評議。邀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鑒定、技術推廣等方面和產業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校以及基層農業農村部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代表組成專家組,按照產品條件,對擬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進行評議,初步選定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并提出產品所屬機具品目及對應的大綱(包括專項鑒定大綱及其修改單,屬于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還應包括其對應的推廣鑒定大綱,下同)建議。對爭議較大的產品品目歸屬,應書面征求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農業農村部農機化總站)意見。
3.審定公示。經集體研究審定后,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辦或指定的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4.發布實施。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布。公布內容包括補貼品目、產品名稱及對應的大綱。原則上,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種類范圍應每年季度公布,并按年度進行調整。
(三)實施時間。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周期一般為三年,可按年度調整。具體由各省根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周期、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證書有效期等確定。專項鑒定大綱轉化為推廣鑒定大綱后,按該專項鑒定大綱進行鑒定的產品,其補貼資質最多可延長至其鑒定證書有效期止后一年。
二、補貼機具分檔與補貼額測算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的分類分檔、補貼額測定和投檔等工作總體按照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開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補貼機具分檔。組織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鑒定、技術推廣、生產制造等方面的專家,緊緊圍繞機具的性能、結構、材質等指標,集體研究確定專項鑒定產品的分類分檔參數。屬補貼范圍內、現行農機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的專項鑒定產品,應在同類產品分檔參數基礎上,增加有關創新性指標參數,并單獨分檔。
(二)補貼額測算。測算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定額,其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價格測算。對于只有一家企業生產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價格審計。補貼額原則上不高于同類或相似補貼產品補貼額。
(三)補貼機具投檔。組織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投檔,對于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主要功能和主體結構的專項鑒定產品,投檔時應同步上傳農機試驗鑒定證書(鑒定類型為推廣鑒定)。對超范圍投送產品及投送品目、檔次錯誤的,按違規行為處理。
三、實施管理
農機專項鑒定產品的補貼實施要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規定,并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體研究的事項,要有包含參會人員發言內容的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或意見。
(二)及時公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實施方案,公開資金規模、實施區域、操作程序,以及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等信息。
(三)強化誠信建設。組織自愿參與補貼的農機專項鑒定產品生產企業進行書面承諾,明確其在產品質量、經銷商管理、銷售價格真實性、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主體責任,并監督其履行承諾。
(四)做好進度調度。對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實施情況按品目及對應的專項鑒定大綱進行單獨調度,并按月匯總上報。
(五)開展抽查監督。委托有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一定比例的補貼產品抽查核驗,嚴格查處違規行為。
各省要結合專項鑒定產品補貼實施情況,適時提出農機推廣鑒定大綱制修訂建議,推動將相關專項鑒定大綱轉化為推廣鑒定大綱,提出新增相應機具品目建議。農業農村部將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列入省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對管理不到位、實施問題較多、風險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暫停其開展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
附件4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
一、試點內容和地區
(一)試點內容。探索對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或不適宜鑒定的成套設施裝備進行補貼的路徑和辦法,推動新型農機產品試驗鑒定大綱和成套設施裝備建設標準規范制修訂,為相關產品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提供支持。
(二)試點地區。各省結合實際,自主決定是否開展試點以及選取試點內容,既可在全省范圍實施,也可在部分重點市縣開展,優先選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基礎好、有較強監管能力的地區,重點向丘陵山區傾斜。
二、試點產品選定
(一)產品條件。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應當農業機械屬性明確,技術創新特征明顯,能夠彌補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能夠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屬農業生產急需、農民急用產品,其先進性、性和適用性等符合以下條件。
1.新型農機產品。先進性方面,至少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評價證明)之一;性方面,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依據相關標準出具的檢驗報告;適用性方面,應當通過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或委托縣級以上農機鑒定、推廣、科研單位開展的田(場)間實地試驗驗證。
2.成套設施裝備。先進性方面,成套設施裝備或其主要設備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以及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評價證明)之一;適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實地應用數量;合規性方面,達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制定的建設標準規范要求,其結構、材質、性能、建設安裝、竣工驗收等方面不低于、行業、團體和企業標準規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墻體等。
(二)品目數量。新型農機產品試點品目數量不超過3個,實行總量控制,調整按年度進行。成套設施裝備試點品目數量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三)選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選確定擬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并優先考慮丘陵山區需求:
1.征集建議。緊緊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聚焦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機械化全程高質轉型升級,優先考慮丘陵山區農業生產需要,面向基層農業農村部門公開征集擬納入試點的產品建議。
2.條件審查。組織專家對照產品條件進行評估,通過后可初步將其作為選定產品。
3.品目歸屬。對照現行有效《農業機械分類》農業行業標準等有關規定,確定產品所屬品目。對爭議較大的產品品目歸屬,應書面征求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農業機械化分技術委員會(農業農村部農機化總站)意見。
4.分類分檔。組織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試驗鑒定、技術推廣、生產制造等方面的專家集體研究確定產品的分類分檔參數。原則上,新型農機產品分檔參數要包含性能、結構、材質等指標,成套設施裝備要包含設施種養加工規模、運行能力、工作效率、能源類型、配套功率、主體結構、主要設備材質等指標。
5.品目公示。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主辦或指定的網站對擬納入試點的新型農機產品和成套設施裝備品目信息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6.申請備案。公示無異議后,書面向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有關要求詳見《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有關備案工作申報材料格式要求》。
7.公開產品。經備案同意后,按程序公布試點方案、分類分檔和補貼額一覽表、風險提示等。組織新型農機產品生產企業按規定自主投檔,審核公示后公布試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