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農民合作社陷發展誤區 退出機制亟需完善
2016-09-22
中國產經新聞報于淼6860
核心提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過多年發展,從起初的無人知曉到現在的無人不曉。如今,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農業發展和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合作社管理不夠規范,未實現妥善的利益分配,缺乏有效的自我發展機制的現象。
農民專業合作社經過多年發展,從起初的無人知曉到現在的無人不曉。如今,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農業發展和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合作社管理不夠規范,未實現妥善的利益分配,缺乏有效的自我發展機制的現象。
中國農業大學副教授胡金有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如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和模式設計出了問題,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導致現在部分合作社都是名存實亡。要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形式、約束機制、利益分配和共享都需要考慮到。
保障各方利益是關鍵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合作社的返利、分紅制度直接提高了農戶收入,其運行情況與老百姓利益息息相關。
據了解,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統一為農戶提供良種采購、農資供應、種養技術推廣、品牌建設、加工銷售等方面組織服務,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率,間接地降低了農戶生產和交易的成本,同時也提高了產品的質量和價格,從而增加了農戶的收入。
中研普華研究員曹慧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同樣表示,農民合作社能降低農民的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其組織化運營能力,逐步實現規?;б?。
但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運營狀況不容樂觀,制度不完善,政府相關配套措施不到位,經營管理混亂以及科技支持乏力等問題顯著存在,這一定程度上有損農民的利益。政府應當加強監管,切實實現農民合作社的規范有力運行,以保障農民的利益。
此外,有業內人士指出,在內部監督上,應規定合作社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對經營情況應有知情權。同時,針對內部人控制的現象,應規定合作社監事會中至少一位或一定比例普通成員出任的監事,從制度和機制上保證普通社員對合作社經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但是,胡金有則表示,目前農民的利益并沒有受到損失,因此現在不是要考慮如何保證農民利益,而是要思考這種形式是不是適合我們的國情。如果還要走這條路,如何從法治的角度、實際的角度去進行監管,或者制度本身的設計要進行調整,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每個群體的利益。
產業升級是趨勢
隨著農業生產成本持續上升,資源環境約束增強,迫切需要實現農業產業升級。除了保障各方利益,實現合作社產業升級也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有些農村社區成立了類似的綜合型聯合社,政府將養老、醫療、文化等社會功能以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給聯合社承擔,聯合社以發展鄉村社區為宗旨,以促進農村社區經濟、社會、文化協調發展為目標,在活躍農村經濟、促進農村和諧、豐富農村文化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產業與技術研究室副研究員譚智心指出。
有業內人士表示,中國鄉村既需要經濟的發展,也需要農民之間的互助,更需要鄉村社區價值規范的建設,需要有一些中堅力量在正式的機構之外,承擔一部分公共事務的治理功能。
所以,在合作社法修訂時,應鼓勵聯合社積極發揮社會功能,實現社會價值。以經濟功能為主的聯合社,鼓勵其多承擔社會責任;以社會功能為主的聯合社,鼓勵其在實現自身發展可持續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聯合社在推動農村社會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強農業專業化生產,既保證了農產品的質量和,又實現了產業升級。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圍繞當地支柱產業,通過對農產品統一品牌、統一經營管理、統一包裝、統一銷售,實行標準化生產、品牌化經營,實現產業的升級和優化,促進優質品種和先進技術應用,提高農產品質量和水平。
政府還需加強監管
政府的、法律監管是非常重要的,任何一個社會制度或者組織形式如果法律上沒有進行監管,就會出現很多問題。胡金有表示,要從法治法律的層面介入,真正按照合作社法的法律框架去做,合作社才能夠真正發揮效應,也能檢驗農民合作社是否符合我們的國情。這是目前最重要的一點。
對此,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產業與技術研究室副研究員譚智心指出,建議修訂合作社法時,要強化激勵與監管并重的政策導向。在完善政府政策扶持體系的同時,將農民合作社聯合社視作獨立的市場主體,建立對聯合社的第三方監督機制,完善審計抽查制度,完善懲處制度,建立聯合社市場退出機制,減少直至杜絕上述政策負面效應的發生,實現以激勵促發展,以監管促規范。
“農民合作社要像公司一樣有年檢、處罰一系列的政策手段,但是現在很多合作社都沒有,所以就沒有約束手段。”胡金有坦言。
最后,曹慧告訴記者,農業合作社的健康規范發展必須依靠政府強有力的引導與監管,政府應當對不規范的合作社進行嚴格查處。對騙取套用扶持資金的合作社進行嚴厲打擊,依法查處并力行追責。切實實現監管到位,為合作社的發展“保駕護航”。
標簽:
農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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