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發展壯大!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獲金融政策支持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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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1688網 編輯視角】 我國是農業大國,但農業卻是以分散的小規模經營為主。截至2016年底,共有20743萬農業經營戶,其中,398萬規模農業經營戶,僅占1.92%。要實現農業現代化,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加強面向小農戶的社會化服務,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從而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有機銜接。
2020年,農業農村部印發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高質量發展規劃(2020—2022年)》(以下簡稱《規劃》),對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的高質量發展作出了具體規劃,提出了五大支持政策和四大保障措施。《規劃》的實施,必然會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的進一步發展,推動農業現代化水平的提高。
新型經營主體的發展和壯大離不開政策支持,具體在金融方面,做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對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鼓勵金融機構建立新型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信用名錄,給予信貸支持。近日,人民銀行、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六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可得性、覆蓋面、便利度,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意見》提出,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名單發布制度,由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定期更新發布上級及本級認定的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農場、規模養殖場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名單等。建立健全家庭農場名錄制度。加強銀企融資對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匯集發展前景好、信貸需求強、信用記錄好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名單,提供給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便利。
解讀:可以看到,農業農村部門將建立主體名單,下一步將實現名錄、土地、示范、補貼、信貸、保險、監管等相關數據共享,而對于發展前景好、信用良好的新型經營主體,在上述各方面都將得到一定的政策優惠。
在信貸抵押上,《意見》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推廣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支持農機具和大棚設施、活體畜禽、養殖圈舍以及農業商標、保單等依法合規抵押質押融資,在具備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等抵押貸款業務。在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依法穩妥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
解讀:農機具、大棚設施、養殖圈舍和宅基地等都被納入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抵押質押物范圍,表明抵押范圍進一步拓寬,同時也說明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大。基于的支持力度,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發展門檻并不高,但同時也應防范“空殼社”等騙取優惠的行為。
在農業保險方面,《意見》要求積極推進稻谷、小麥、玉米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試點,將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以獎代補做法逐步擴大到。探索開展一攬子綜合險,將農機大棚、農房倉庫等農業生產設施設備納入保障范圍,創新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農產品質量險。加強農業保險賠付資金與政府救災資金的協同運用。穩妥開展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發揮保險增信對信貸投放的促進作用。
解讀:自然災害對農業的影響不容忽視,尤其是對規模經營戶。近些年農業保險范圍越來越廣、越來越完善,從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自然災害給農戶帶來的損失。
目前,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逐步成為保障農民穩定增收、農產品有效供給、農業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截至2019年底,全庭農場超過70萬家,依法注冊的農民合作社220.1萬家,從事農業生產托管的社會化服務組織數量42萬個。
2020年,農業農村部印發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高質量發展規劃(2020—2022年)》(以下簡稱《規劃》),對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的高質量發展作出了具體規劃,提出了五大支持政策和四大保障措施。《規劃》的實施,必然會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的進一步發展,推動農業現代化水平的提高。
新型經營主體的發展和壯大離不開政策支持,具體在金融方面,做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對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鼓勵金融機構建立新型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信用名錄,給予信貸支持。近日,人民銀行、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六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可得性、覆蓋面、便利度,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意見》提出,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名單發布制度,由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定期更新發布上級及本級認定的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農場、規模養殖場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名單等。建立健全家庭農場名錄制度。加強銀企融資對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匯集發展前景好、信貸需求強、信用記錄好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名單,提供給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便利。
解讀:可以看到,農業農村部門將建立主體名單,下一步將實現名錄、土地、示范、補貼、信貸、保險、監管等相關數據共享,而對于發展前景好、信用良好的新型經營主體,在上述各方面都將得到一定的政策優惠。
在信貸抵押上,《意見》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推廣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支持農機具和大棚設施、活體畜禽、養殖圈舍以及農業商標、保單等依法合規抵押質押融資,在具備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等抵押貸款業務。在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依法穩妥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
解讀:農機具、大棚設施、養殖圈舍和宅基地等都被納入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抵押質押物范圍,表明抵押范圍進一步拓寬,同時也說明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大。基于的支持力度,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發展門檻并不高,但同時也應防范“空殼社”等騙取優惠的行為。
在農業保險方面,《意見》要求積極推進稻谷、小麥、玉米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試點,將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以獎代補做法逐步擴大到。探索開展一攬子綜合險,將農機大棚、農房倉庫等農業生產設施設備納入保障范圍,創新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農產品質量險。加強農業保險賠付資金與政府救災資金的協同運用。穩妥開展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發揮保險增信對信貸投放的促進作用。
解讀:自然災害對農業的影響不容忽視,尤其是對規模經營戶。近些年農業保險范圍越來越廣、越來越完善,從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自然災害給農戶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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