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割機“傷”農維權難
2014-11-05
中國消費者報6800
核心提示:編者按:秋收時節,在河北、山東、黑龍江、山西等地,不少農戶購買的玉米收割機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他們紛紛向相關部門投訴,但大部分沒得到解決。冬季即將來臨,收割不了的玉米將會壞掉在田地里,農民心急如焚。本版刊發了河北、山東和黑龍江等地農民收割機問題的稿件,希望能引起相關部門重視,幫助農民解決燃眉之急。
編者按:秋收時節,在河北、山東、黑龍江、山西等地,不少農戶購買的玉米收割機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他們紛紛向相關部門投訴,但大部分沒得到解決。冬季即將來臨,收割不了的玉米將會壞掉在田地里,農民心急如焚。本版刊發了河北、山東和黑龍江等地農民收割機問題的稿件,希望能引起相關部門重視,幫助農民解決燃眉之急。
品牌:惠興牌
廠家:河北省順平縣惠興農業機械制造公司
問題:風筒堵塞,草和玉米秸噴不出,玉米掉粒
農戶:70余戶
結果:尚未解決
河北、河南、山東等地的70余農戶因購買河北省順平縣惠興農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興公司)生產的一款4YZBH-4型玉米收割機,不能正常收割使用,連日來,他們多方奔走投訴,卻沒有結果。
投訴:
新收割機不能正常使用
“別人的收割機正常運轉一天能收20多畝,我的收割機一個多月才收了20多畝。收割機的風筒堵塞,草和粉碎的玉米秸噴不出來,玉米掉粒(現象)嚴重。”10月18日,河北省涿州市孫喜向本報記者投訴他購買的收割機出現的問題。
從9月初開始,孫喜等人多次到河北省農業廳反映這一問題。在這過程中,孫喜發現,和他有類似遭遇的有76戶農民,遍及北京平谷、天津、河南、山東、山西以及河北石家莊、保定、唐山、廊坊等多地。
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農戶閆敏購買的惠興牌收割機是壞了之后,用大拖拉機從田地里拖回家中維修。閆敏告訴記者,自己的收割機是7月3日從廠家購買的,7月6日那天收割機下地不到10米,就因為玉米籽粒損失嚴重被迫停止。“金黃的玉米粒兒滿地都是,看著讓人心疼啊!”
7月25日,廠家維修人員來到,然而,經過多次維修和改造,機器的毛病依然沒有好轉。“修一次試一次,反反復復幾次都不能正常下地。”閆敏拿著一張自己整理的修理記錄單告訴記者,修修試試過程中,機器的主要配件比如前割臺變速箱、鏈條、行走變速箱主傳動軸等經常損壞。
調查:
收割機銷售涉嫌套取補貼
孫喜、閆敏等十余位農民告訴記者,購買這款機器是因為到廠家觀摩了收割機現場演示,同時惠興公司說這款機器是河北省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售價25萬多元,按政策可以享受7萬元左右的惠農補貼。
記者從河北省農業廳了解到,惠興公司向農民銷售的所謂列入河北省農機推廣目錄的4YZB-4型收割機,其實是未列入名錄的4YZBH-4型收割機。目前,因涉嫌套取補貼,其推廣鑒定證書已被撤銷。
10月22日,河北省農機化管理局發出《關于暫停辦理順平縣惠興農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4YZB-4型玉米收獲機農機購置補貼手續的通知》。該通知稱,根據購機戶舉報調查核實,惠興公司將未列入今年省農機支持推廣目錄的4YZBH-4型穗莖兼收玉米收獲機套貼其已列入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4YZB-4型)銘牌銷售,因此暫停辦理惠興公司4YZB-4型玉米收獲機農機購置補貼手續。顯然惠興公司把YZBH-4型玉米收獲機當成可套補貼費的4YZB-4型進行銷售。
10月24日,河北省農機局又發布了《關于撤銷順平縣惠興農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4YZB-4型剝皮自走式玉米收獲機推廣鑒定證書的公告》,公告稱,經調查核實,惠興公司擅自改變產品結構型式,不按鑒定機型組織生產,與獲證產品已不屬于同一產品,證后監督不合格。公告還稱,在開展的16個用戶專項質量調查中,機器銘牌標注的型號名稱與實際機型結構不符,出售給用戶的4行穗莖兼收型玉米收獲機冒用獲證的4YZB-4型剝皮自走式玉米收獲機型號名稱。作業質量不滿意度85.9%,性不滿意度25.0%,可靠性不滿意度93.7%,適用性不滿意度62.5%,售后服務不滿意度66.2%。
觀點:
可按新《消法》索賠
由于機器經過多次修理都無法正常使用,廠家既不同意退貨更不同意賠償。農民到河北省農業廳農機局反映情況,對方說質量問題歸省質監局管。“質監局我們也去了,那邊說農業技術鑒定書和推廣許可證是農業廳發的,應該找農業廳。”截至記者發稿時,投訴農民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河北省農業廳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員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撤消了惠興公司的推廣證書,農業部門就算盡到責任了。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按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適用新《消法》。根據新《消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如果收割機給農民收割造成實際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研究所所長、中消協副會長劉俊海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向農機主管部門提起行政申訴是農民應有的權利,從農機部門的調查結論來看,惠興公司的行為不僅欺騙了購機農民,也欺騙了農機局。農機主管部門一方面應適時進行程序合法、信息透明的執法行動,按照程序給予對方行政處罰,一方面也可以就這起糾紛提出合理解決方案,督促企業盡快履行責任。
劉俊海認為,從農業部門的公告來看,惠興公司制造假象導致農民做出錯誤決策,是典型的欺詐行為,農民的受損結果與惠興公司的欺騙性銷售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按照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購機農民除可以通過雙方協商、消協調解、行政調解等途徑主張權利,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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