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2024年黑土地保護性耕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地區:遼寧
四、扶持政策
(一)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為實施保護性耕作作業的農機合作社、農機戶、家庭農場等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自愿實施保護性耕作的土地經營者(以下簡稱實施主體)。
(二)資金支持
通過中央財政耕地建設與利用專項(黑土地保護方向)安排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保護性耕作作業補助和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建設。補助資金根據各市、縣(市、區)黑土地面積、2024年指導性計劃任務、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計劃建設數量等因素,結合往年資金執行情況切塊下達到各項目縣(市、區)。各市、縣(市、區)要用足用好本地區保護性耕作補助資金,加強資金統籌,確保專款專用,將以前年度結轉的補助資金統籌用于支持2024年度項目任務實施,充分調動實施主體積極性,推動高質量完成本年度任務面積。省將根據各市、縣(市、區)實際驗收合格面積統籌安排下年度補助資金。
(三)實行差異化作業補助
2024年我省繼續實行保護性耕作差異化作業補助。前茬作物為玉米時,差異化補助按照播種前秸稈覆蓋地表程度分為3檔,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原則上第一檔(秸稈少量覆蓋還田)標準對應作業補助不高于35元/畝,第二檔(秸稈部分覆蓋還田)不高于50元/畝,第三檔(秸稈大量覆蓋還田)不高于90元/畝。各市可以此為參考,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應綜合考慮玉米秸稈覆蓋還田、免(少)耕播種作業成本、苗期相關作業以及秸稈離田收益等實際情況,在確保實施質量、資金安全及使用效益前提下,因地制宜確定當地差異化作業補助的具體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加大財政資金投入,激發實施主體和農民作業積極性,鼓勵高質量高水平技術應用。前茬為大豆、雜糧、雜豆、花生等作物時,由于秸稈量相對較小,其保護性耕作作業補助標準,可不參照玉米各檔秸稈覆蓋要求,由各市根據實際情況明確秸稈覆蓋具體要求,實施差異化補助或單一檔補助。要注重循序漸進、穩中求進,逐步提升作業質量。各地應在不斷擴大一般性保護性耕作實施面積的基礎上,通過差異化補助方式,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導高質量保護性耕作面積增加,做到“高質多補”。
(四)支持高標準應用基地建設
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高標準應用基地建設補助標準為200元/畝,每個縣、鄉、村級基地補助資金額度分別為20萬元、4萬元、1萬元,其中均包含技術支撐費,每個縣、鄉、村級基地分別按照5萬元、1萬元、0.25萬元的標準合理安排使用補助資金,由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或基地實施主體按照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簽訂合同等方式委托相關技術支撐單位依托基地開展數據監測、對比試驗、基礎研究、技術指導、培訓示范、宣傳引導等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加大財政資金投入支持高標準基地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
(五)支持整體推進縣(鄉、村)建設
加大政策資金支持力度,整體推進縣、鄉、村范圍內實施的保護性耕作,中央財政資金作業補助標準可在各市確定的各檔作業補助標準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15%,具體標準由各市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五、實施程序
(一)任務落實
保護性耕作實施周期一般從前茬作物收獲后秸稈處理開始,重點環節包括前茬作物秸稈處理和當季作物免(少)耕播種。各市、縣(市、區)要在上年度秋季收獲前逐級分解下達任務面積,至本年度春耕生產前將保護性耕作作業面積和高標準應用基地落實到具體實施主體、農戶和地塊,以便實施主體提前選定科學合理的秸稈處理方式。
(二)核實驗收
1.全面核實驗收。各縣(市、區)要制定具體的核實驗收工作方案,明確作業質量標準和方法要求,在春季播種結束后,即可組織開展作業面積和作業質量全面核實驗收。保護性耕作作業后能否達到補助標準以及差異化補助的檔次,依據秸稈覆蓋率來確定。鑒于目前播種機作業時前置攝像頭測定秸稈覆蓋率技術已較為成熟且易于實現,2024年仍采用播種作業前秸稈覆蓋率作為補助判定主要標準。直接進行免(少)耕播種作業的,采用播種機上安裝的信息化監測系統采集的秸稈覆蓋率和作業面積為判定依據;播種前進行春季秸稈歸行、深松、少耕等符合保護性耕作技術要求處理的,可在相應作業機具上安裝保護性耕作信息化監測系統采集秸稈覆蓋率和作業面積,與免(少)耕播種作業時所采集的秸稈覆蓋率和作業面積進行綜合判定。實施主體作業結束后的一個月內,應主動向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有關驗收申請材料,內容包括:實施主體在自有耕地或流轉耕地實施作業的,應具有自有耕地或流轉耕地的有效憑證;實施代耕代種作業的,代耕代種對象應對實施主體實施的作業面積、作業質量等情況以有效方式進行驗收并簽字確認等。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不完整、不規范、不按時的,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可不予組織核實驗收。
2.確保監管質量。各地應加快作業監測設備及平臺建設步伐,提高各地信息化作業監測設備安裝比例,將其作為作業補助核實驗收判定的主要依據,進一步提升信息化作業監測設備判定標準的一致性和核驗工作的高效性。應積極謀劃建設市級統一作業監測平臺并實現作業監測設備全接入,統一作業效果判定算法,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各市應有序放開對各縣(市、區)作業監測設備的廠家選擇限制,進一步降低信息化作業監測成本、提高監測覆蓋范圍,采用播種機實施作業的地區應基本實現信息化遠程監測全覆蓋,全省力爭通過監測終端判定保護性耕作補助作業地塊面積占比超過90%。對于未安裝監測設備的作業地塊由第三方或人工進行核驗,確定能否達到補助標準及補助檔次。高標準應用基地保護性耕作作業機具須安裝作業監測設備,將其作為項目核實驗收判定的主要依據。監測系統須具備作業面積、地表秸稈覆蓋率實時采集及數據儲存、實時上傳、分檔統計和文檔輸出等功能,并確保數據完整存儲。監測系統生產企業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生產、銷售資質,及時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務。各市、縣(市、區)要加強監測系統生產企業的管理,確保滿足信息化監測質量要求。要健全信息化遠程監測相關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程序和內容,確保應用效果安全可靠、真實有效。各縣(市、區)要建立專門的補助工作實施檔案,相關文件資料、信息化平臺數據等要完整齊全,留存備查;要做好高標準應用基地技術支撐服務費相關支出的合同、影像資料、監測和研究成果等檔案、資料管理,確保有據可查。
(三)資金兌付
補助資金實行“先作業后補助,先公示后兌現”,經驗收合格并公示無異議后兌付。縣級農機主管部門及時完成項目核查驗收并履行相關手續提出資金兌付申請,縣級財政部門按程序及時足額兌付補助資金。
六、實施進度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各市、縣(市、區)組織落實保護性耕作實施區域、面積、地塊和高標準應用基地,確認實施主體,組織開展秸稈覆蓋還田作業、保護性耕作作業機具配備、檢修調試、遠程監測終端設備安裝調試、技術培訓及宣傳發動等工作。
(二)2024年4月10日前,各市、縣(市、區)制定年度實施方案,確定高標準應用基地,逐級建立臺帳,完成作業合同和高標準應用基地合同簽訂等工作。
(三)2024年7月31日前,各市、縣(市、區)組織開展春季免(少)耕播種作業,完成作業補助項目驗收、高標準應用基地項目建設和驗收工作,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報送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資金執行情況。
(四)2024年9月30日前,縣級財政部門完成作業補助和高標準應用基地建設項目資金兌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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