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2020年黑土地保護性耕作推進行動實施方案
三、技術模式、作業機械及作業質量要求
(一)技術模式
我區實施保護性耕作推進行動主推兩種技術模式:一是秋季作物收獲后秸稈全量覆蓋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種(以下簡稱全量覆蓋免少耕模式);二是玉米秋季收獲后留高茬或秸稈部分覆蓋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種(以下簡稱部分覆蓋免少耕模式),原則上殘茬與殘留秸稈覆蓋量之和不低于秸稈全量的10%。各地要因地制宜選擇保護性耕作技術模式,積極引導農民增加秸稈覆蓋比例。具體可以采用以下幾種作業方式:
1、秸稈全量或部分覆蓋+免耕播種
2、秸稈(或根茬)粉碎覆蓋+免耕播種
3、秸稈歸行+免少耕播種
其中:秸稈處理應在春播前進行。保護性耕作地塊不能進行旋耕和翻耕等動土量大的作業;視土壤情況可進行單一深松或深松+秸稈(或根茬)粉碎覆蓋。秸稈處理或深松作業后,秸稈、殘茬仍應覆蓋在地表。
(二)免耕播種機械及作業質量要求
參與保護性耕作作業的免耕播種機應選用正規企業生產的產品,且配備有可靠的切茬切稈和防堵工作部件,開溝部件動土量小,播種、覆土、鎮壓符合播種機作業質量標準。
四、補助資金用途、補助標準及補助對象
(一)補助資金用途
中央財政保護性耕作補助資金用于支持秸稈覆蓋免少耕播種作業及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建設。
(二)補助標準
1、作業補助。玉米秸稈全量覆蓋免少耕模式補助標準為每畝不超過70元,玉米作物秸稈部分覆蓋免少耕模式補助標準為每畝不超過35元;麥類、油菜及雜糧等作物秸稈全量覆蓋免少耕模式補助標準為每畝不超過35元。
2、高標準應用基地建設補助。根據補助資金總額,綜合作業補助面積、基地建設規模及內容等因素,由農牧和財政部門確定基地建設補助標準或補助額。
(三)補助對象
堅持“誰經營土地、誰實際實施保護性耕作、誰享受補助”的原則,在實施區域內實際經營土地并自愿實施保護性耕作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簡稱:土地經營者,下同)為補助對象。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政供養人員,即公務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工、事業單位職工(含聘用制職工)不在補助對象范圍之列。
對以高標準保護性耕作應用基地為依托開展的農民田間培訓活動、專家指導咨詢、檢查與評價、實施效果監測等給予適當補助。
五、工作程序
保護性耕作推進行動應遵循“先實施后補助、先公示后兌現”的程序進行。
(一)落實任務與制定方案
盟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確定實施旗縣,分解下達任務,制定推進工作方案,統籌管理本盟市推進工作;同級財政部門落實補助資金,提出資金監管要求。實施旗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與鄉鎮政府共同研究確定保護性耕作實施地點及規模,落實任務面積,制定詳細實施方案。盟市工作方案需上報自治區農機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同時抄送自治區農機推廣站;旗縣實施方案報盟市農機化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同時抄送同級農機推廣部門。整體推進旗縣實施方案原則上應以政府文件印發。
(二)推進信息化監測
鼓勵各地積極采用信息化監測手段,對免耕播種作業進行遠程監測,以提高監管精準度和工作效率。監測設備應具備衛星定位、無線通信、機具識別、農田地表秸稈(殘茬)覆蓋圖像采集、播種面積測量、作業軌跡記錄、顯示報警等功能;鼓勵高標準實施基地作業機組增加播種粒數(或播量)和播種合格率監測量功能。數據處理平臺應具備接收播種終端上傳的作業信息并存儲、處理、導出作業信息等功能和播種面積、秸稈覆蓋量、播種軌跡及播種粒數或播量、播種合格率等數據的分析匯總功能。農機管理部門、作業服務組織或農機戶可通過電腦、手機直接查看作業情況。
提供信息化監測的企業數據處理平臺應與自治區農機化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對接,及時、準確上傳播種作業數據結果。旗縣農機管理部門負責對參與作業的免耕播種機和監測設備進行登記備案(附表1),并與數據處理平臺企業簽訂監測數據維護與存儲協議。
(三)公布作業機組信息
自愿承擔免耕播種作業的農機服務組織或農機戶向所在旗縣農機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備案,并簽訂作業承諾書。承諾書由盟市或旗縣農機化主管部門自行編制。旗縣農機化主管部門將登記備案后的農機作業服務組織或農機戶及作業機組信息,通過有關媒體、鄉、村(場、隊)公示欄等方式,在應知范圍進行公布。
(四)開展免耕播種作業
土地經營者自主雇用已公布的農機作業服務組織或農機戶為其提供免耕播種作業服務,雙方簽訂作業合同(附件3),明確作業面積、作業質量、作業價格、收費標準、付費方式等。農機作業服務組織或農機戶要按時完成作業任務;作業過程中要保持遠程監測設備工作正常,并根據監測信息適時調整機組狀態,保證作業質量;作業服務組織或農機戶與土地經營者雙方要在免耕播種作業完成后及時填寫《免耕播種作業單》(附表2),核對匯總后與作業合同一并上報旗縣農機化主管部門。
(五)遠程智能化監測及人工抽查與復核
1、信息化監測數據應用。以免耕播種播前監測圖像顯示的秸稈覆蓋情況判斷前茬作物種類、全量覆蓋還是部分覆蓋,以播后監測圖像顯示的土壤擾動情況判斷是免耕播種還是常規播種;具備播種粒數(或播量)和播種合格率監測功能的,以播種粒數(或播量)、播種合格率監測數據判斷作業質量。凡播前圖像顯示秸稈覆蓋量達標且無明顯秸稈焚燒痕跡及播后監測圖像顯示作業方式為免耕播種作業、播種粒數(或播量)及播種合格率達標的地塊(注:如具備該功能),判定為“信息化監測合格地塊”,對應的監測面積為“信息化監測合格地塊面積”,否則為不合格地塊。不合格地塊不能享受保護性耕作補助。
2、人工抽查。人工抽查在“信息化監測合格地塊”進行,一是春播作業期間抽查秸稈覆蓋情況和播種情況,并填寫人工抽查記錄表(附表3)。人工抽查發現秸稈覆蓋量明顯不足、不屬于免耕播種等情況,則該地塊為不合格地塊。二是出苗后抽查播種作業質量,發現明顯缺苗斷壟或畝株數不夠情況,則該地塊為不合格地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第三方通過無人機航拍查看苗情。
3、作業質量與面積復核、合格地塊面積確認。對照信息化監測有關信息數據,復核《免耕播種作業單》上報信息數據,若兩者相符,則“信息化監測合格地塊”面積減去人工抽查認定的不合格地塊面積,即為最終認定的“合格地塊面積”;若兩者面積出現較大差異或有爭議,要組織力量對不符及存在爭議部分進行核查,核查后確認合格的地塊面積納入“合格地塊面積”。
復核確認后進行“合格地塊面積”匯總,形成《免耕播種作業驗收單》(附表4)。
(六)公示
《免耕播種作業驗收單》需在村務(場務)公開欄中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旗縣農機化主管部門編制《內蒙古2020年保護性耕作補助資金明細表》(附表5-1、2)和《內蒙古2020年保護性耕作補助情況匯總表》(附表6),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備案,同時上報盟市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
(七)補助資金兌付
旗縣財政部門按照《內蒙古2020年保護性耕作補助資金明細表》,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兌付給土地經營者或農機作業服務組織、農機戶,有條件的地區直接支付到農業直補“一卡通”賬戶。農場系統按照當地財政管理體制要求,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兌現給土地經營者或農機作業服務組織、農機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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