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土地承包法再修正,除了耕地,草地、林地、四荒地的承包權限也有變動!
近日,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北京開幕。會議聽取了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落實了“三權分置”改革要求,明晰了“三權”的性質和相互關系。
值得關注的是,修正案草案中,對有關承包地調整和“四荒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等內容的規定,都作了修改。
10月22日,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華社記者劉衛兵攝
農村集體承包地可流轉經營權
建立登記頒證制度
記者注意到,在常委會初次審議和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對草案有關“三權分置”的規定提出了一些意見,認為應當明晰“三權”的性質和相互關系,以便于理解和操作。
據此,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二是明確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保護,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三是明確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四是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內涵,包括明確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流轉原則、流轉價款、流轉合同等具體程序和要求。
人大憲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員胡可明介紹說,實踐中,不同經營主體對土地經營權登記頒證的需求存在差異,有的經營者希望能通過登記的方式獲得長期穩定的土地經營權,而有的從事短期糧食種植的經營者則認為沒有必要辦理登記。
經研究認為,有必要賦予土地經營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通過建立土地經營權的登記頒證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權利義務,同時,規范農戶收回土地經營權的行為。
據此,建議增加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同時,為避免承包方隨意解除合同,建議增加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擬延長三十年
在有關承包期延長事宜上,草案第六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同時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
有的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社會公眾提出,林地、草地承包期屆滿后延期的問題也應當明確。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規定,但草案只對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作了規定,經研究認為,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應當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關系。
建議增加規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明確“四荒地”承包經營權
棄耕拋荒不宜強制收回
草案還規定了“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權利為土地經營權。記者注意到,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規定了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的承包,主要是承包“四荒地”。
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家庭承包具有生產經營性質,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權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四荒地”承包不涉及社會保障因素承包方不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取得的權利在性質上不同于土地承包經營權。
據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
與此同時,草案還刪去了承包方棄耕拋荒的有關內容。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于土地耕作;承包方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棄耕拋荒的原因比較復雜,發包方可以進行督促糾正,但收取費用應當收多少、怎么收,耕作收益歸誰,會產生很多問題,強行收回承包地也不利于穩定承包關系,容易引發更多糾紛。經研究,建議刪去承包方棄耕拋荒的有關內容。
不輕易釋放調整承包地信號
不得打亂重分原則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第十條對現行法律有關承包地調整的規定作了修改,草案規定,承包期內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可以個別調整承包地,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作出具體規定。
草案說明提出,實踐中,對因各種特殊情形造成了人地矛盾突出的問題,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數農民意愿,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在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妥善解決矛盾糾紛;鑒于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具體規定。
在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原則,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剛完成,承包期內不宜輕易釋放可以調整承包地的信號;承包地調整問題政策性很強,多年來,中央在這個問題上的政策沒有變化;由地方對此作具體規定是否妥當也值得研究。建議本次修法對現行法律有關調整承包地的規定不作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對這一問題作進一步研究,草案規定暫不作修改。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關系著農戶的基本利益,影響著農業的投資,更推進著鄉村振興戰略有效實施。
從各地農村發展情況來看,法案調整具有深刻意義,需要不斷加強頂層設計和地方創新,以問題為導向,不斷推進制度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