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后遇到征收,補償款應該歸誰?
因此,為了防止土地閑置的情況發生,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這樣就不會導致土地資源浪費的現象發生。那么當土地采取這些方式流轉之后,遇到征收,補償款該歸誰所有?接下來萬典律師將分兩種情況進行講解。
種情況:土地承包關系不變
流轉方式:轉包、出租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無論是轉包還是出租,土地承包的關系都沒有發生變化,轉包人和出租人依舊要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當面臨征收時,補償應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征收補償
承包地轉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在轉包、出租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青苗的補償應歸實際投入人所有(誰種歸誰),地上附著物(房屋等)的補償應歸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所有。
2、土地補償費
由于土地承包關系沒有發生變化,因此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的補償權利人,也就無權請求土地補償費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該筆補償費應由作為物權人的轉包人、出租人取得。(若合同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3、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問題,關鍵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屬于被安置的對象范圍。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接包人應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但對承租人卻沒有任何的身份限制。由于征地安置的對象限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因而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規定,接包人屬于安置的對象范圍,而承租人要視其是否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定。如果承租人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當然無權要求安置補助費。
第二種情況:土地承包關系改變
流轉方式:互換和轉讓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互換或者轉讓,都導致原土地承包關系發生改變,原承包方不再履行與原發包方之間的義務,也不享有原有權利,其征收補償應這樣分配:
1、互換后的補償歸屬
土地互換表面上是互換各自耕種的土地,其實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所以進行互換后各自又重新與發包方建立了土地承包關系。互換后發生土地被征收的,由互換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相應的補償。
2、轉讓后的補償歸屬
在轉讓范圍內,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所以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轉讓土地被征收時所對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補償費用。
萬典提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