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不登記 “一地兩包”惹麻煩
2013年6月,村民劉某與村委會訂立了10畝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10年,一開始效益不錯,2016開始效益下滑。劉某與村委會商量,將土地轉讓給他人,村委會同意。2016年底,劉某與張某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但是雙方未進行登記,合同只是他兩人知道,其他人并不知情。
2017年5、6月間,同村的胡某愿以每畝500元接手劉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于是,劉某又與胡某簽訂了一份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雙方到有關部門進行了登記。
張某知道此事后,找到村委會和劉某,要求履行轉讓合同,理由是,他先與劉某簽訂的合同。而胡某認為其與劉某簽訂的合同已經登記,應該得到法律保護。張某與胡某,誰能獲得該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行登記,指流轉雙方申請有關登記部門,將承包經營權轉讓的事項記裁于不動產登記簿上,主要目的在于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的事實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法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因此與承包方交易,并進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的第三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未經登記依然有效,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第三人又與原承包人訂立轉讓合同后,如未登記,則保護先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的利益,在后訂立合同人可請求原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與原承包人訂立的轉讓合同已依法登記,則應維護第三人的利益,由第三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這里應注意的是,這是以第三人的善意為條件,即第三人不知或不應知原承包人與他人已經訂立轉讓合同。如是惡意,則應由之前簽訂轉讓合同的人取得承包經營權,
由此可見,劉某與張某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雖然合法有效,但是未經登記,因此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胡某,胡某又與劉某簽訂了轉讓合同且已登記,因此應由胡某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那么,張某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合同法》百零七條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樸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劉某與張某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但劉某已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因此,劉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