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地繼承到底引發了多少土地糾紛?
人地關系是農村最重要也最核心的關系,幾千年來一向如此,現在也不例外。
人民公社時期人地無關,然后到家庭聯產承包,把土地權利從集體下放到農戶,所以嚴格的說,農村的人地關系,實際上是人戶關系,土地和戶籍對應,農戶家庭內部矛盾,自己解決。
人戶對應有個缺點,就是家庭的人員變動從未停止,生老必死婚喪嫁娶,誰家還不增減個人啊。
其中最復雜的就是土地繼承問題,每個家庭都會遇到。
但目前來看,繼承問題貌似給農村土地問題打了死結。
二、公有制下談繼承有點別扭!
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制,說白了就是公有制。要從所有制角度看,公有制是不能談繼承的,都不是你的說繼承有什么意義?
這些年的農村土地改革,尤其是承包地這塊,都是堅持虛化所有權,坐實承包經營權,走弱化成員權的路子。
所有權不能繼承,那么承包經營權能繼承嗎?這個問題很關鍵,因為很普遍。
三、承包法破不了農村集體成員權
按農村的制度設計,農戶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是基于成員權的。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承包主體只是本經濟組織內成員。本經濟組織以外農戶,無承包本經濟組織土地的承包權。這是土地承包法首先明確的一大原則。
這就要求,無論怎么轉包、繼承,受讓者必須也要是農戶,并且還必須是同小組的農戶,因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所有權在村小組。
但是承包法不區分是不是農戶,只認自然人。在繼承法規定的法律關系中,繼承的主體分順序與第二順序繼承人。一旦產生繼承,若沒有順序繼承人,就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時,這種主體不受地域、身份、家庭內外條件的約束,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一般都為自然人。
換句話就是說,繼承法和土地承包法是矛盾的。如果農村土地能夠繼承,那邊農戶承包的前提就要破,因為繼承人未必就一定是農戶。誰家還不出個大學生啊!
四、家庭承包地不能繼承,但林權和其他方式承包可以繼承!
農地圈跟大家看下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第3l條第2款、第50條
在承包期內不得因家庭成員的減少而收回部分土地。
如果承包成員死亡,其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應由發包方決定收回或重新發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可見,法律對是否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規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當中,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問題。
也就是說,農村承包地不能繼承,但兩種情況除外,林權可以,以其它方式承包的也可以,就是家庭方式承包的不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