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強和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補貼額制定與管理
閩農機〔2017〕149號
各市、縣(區)農機管理局(站、中心),福州市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以下簡稱補貼產品)補貼額的制定與管理工作,增強補貼產品補貼額制定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優化完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機制,維護和促進補貼政策參與方的合法權益與公平競爭,現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新增補貼產品的分類分檔與補貼額
(一)企業自主申報。由生產企業向縣級農機部門提出新增補貼產品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產品成本的財務分析報告,產品的主要參數、性能指標、先進性、適用性、性、銷售使用情況,以及產品價格評估報告等內容。產品價格評估報告由生產企業委托價格鑒證與評估協會公布的第三方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應包含產品的生產成本、流通費用、稅金、合理利潤等構成要素。價格評估機構應對產品價格評估報告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開展實地評估。省級或市級農機部門組織評估組實地調研評估,了解產品的核心技術、性能指標、結構參數、材料材質、用戶使用情況、性、銷售價格、存在問題等,測算產品生產成本,提出是否納入補貼種類范圍的意見建議,形成實地評估報告。
(三)組織研究確定。省級農機部門組織農機、機械等方面人員,根據企業申報材料和實地評估報告,參照周邊省份補貼情況和類似產品補貼情況,研究確定新增農機補貼產品的分類分檔,并按照補貼額不超過銷售價格30%的比例確定補貼額。
二、加強補貼產品補貼情況的監測
(一)企業主動報備。按照《福建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規范農機補貼產品發票開具行為的通知》(閩農廳辦〔2016〕17號)要求,農機經銷企業每月底前應向縣級農機部門備案已銷售補貼產品的進貨發票與銷售發票,未及時備案的,視為輕微違規行為或較重違規行為。農機生產與經銷企業所銷售的農機產品享受的補貼額(含中央補貼和省級累加補貼)占銷售價格70%以上的,應當及時向縣級農機部門報告,未及時報告的,視為輕微違規行為或較重違規行為。
(二)強化日常監測。各級農機部門通過補貼管理系統監測、補貼機具抽查核實等方式開展日常監測。如發現補貼產品補貼比例異常、單個產品申請數量異常、單個主體申請數量異常等現象,應及時調查核實,對發現的問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開展重點監測。各級農機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對本區域內當年度新增補貼產品、累加補貼產品等重點機具的補貼情況進行重點監測,對異常情況開展調研核查,探索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調查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適時調整補貼產品的補貼額
根據《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補貼額監測和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農機產〔2015〕44號)精神,對監測過程中發現的補貼比例異常情況及時進行調整:當某一補貼品目(分檔)中的個別產品出現補貼額畸高時,可對該款產品按銷售價格30%比例單獨核定補貼額;當某一補貼品目(分檔)中較多產品出現補貼額過低或畸高時,可對該補貼品目(分檔)重新測算并調整補貼額。
福建省農業廳
2017年8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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