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錫文:土地承包權長久不變,到底多久?有沒期限?哪天算起?
土地承包關系是否有期限?
陳錫文表示,深入推進“三權分置”,有一系列重要問題要解決。首先是要把土地確權工作做好,“把農戶的土地承包權確定下來是最重要的”。另外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承包權的期限問題,早在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就提出“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保持長久不變”。但“長久不變”到底是多久,理論界、學術界都在討論。陳錫文認為,這個“長久不變”要體現在政策和法律中,至少要回答三個關鍵問題。
長久不變是否就是永遠不變?陳錫文個人認為,長久不變還是要有期限,但這個期限到底多長合適,還需要好好研究。“此外,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也是個問題。”陳錫文提出,現在正在搞土地確權頒證,但第二輪的承包期限還沒結束,如果頒發新證就開始進入“長久不變”,對法律來說不太嚴肅。一些土地確權搞得早的地方,頒發的新證有的寫著“長久不變”,但到底多久也不清楚;大部分地方則沒有寫期限,“不敢寫”。
“流轉”的概念內涵是什么?
現在都在談論土地流轉,但什么叫做“流轉”,這是不是一個法律概念?陳錫文表示,“流轉”的概念內涵,在法律上需要進一步明確,不然推動“三權分置”會遇到很多困難和矛盾。
陳錫文指出,農村土地承包法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四種行為都概括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與經營權有關的所謂“流轉”實際上就是出租,如果明確這個“流轉”是租賃行為,就用合同法管理,租出方和租入方,權利和義務都有相應的規定,很多法律問題、政策問題就解決了。現在用籠統的“流轉”概念,很多內涵就搞不清楚了。
“我把土地流轉過來后,能否再次流轉給別人?”“流轉過來的土地經營權,能否拿去抵押貸款?”“我能否把土地經營權入股到企業,參加產業化經營?”……陳錫文拋出一系列問題后表示,土地經營權到底是財產權、物權還是債權,這個問題也需要盡快明確,而且還必須考慮城鄉法制的統一。
集體資產“股份”能否抵押?
陳錫文表示,推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主要是經營性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現在主要是通過股份合作制,但落實到每個成員,落實到每個家庭的只是集體經營性收益的分配權,而不是集體經營性的資產。“媒體宣傳的‘農民變股民’是不嚴謹的,但目前農民約定俗成也用了‘股’這個概念。必須強調,‘股’是資產,而農民在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中獲得的只是收益分配權,而不是那一份資產。”
還有觀點認為,對集體經濟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就是要將其改造為或者改制為村民共同共有的或按份共有的經濟體制。陳錫文指出,這是一個大誤區,在法律上集體經濟組織是我國特有的經濟組織,和共同共有的、按份共有的共有經濟完全不是一回事。法律明確規定,共有經濟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依法把共同經營的資產分割到個人,成為私人財產。但集體經濟不是共有式經濟,農民只有收益分配權,不能進行資產分割。
至于農民在集體資產中所占“股份”能不能流轉、轉讓、抵押擔保?陳錫文認為,現在在29個縣的實驗階段,允許試點,但一定要謹慎,“這個過程中要提高警覺,要避免少數人借此侵占農民的財產權利,要嚴格防止外來的資本大鱷借機控制集體資產。”
陳錫文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辦公司企業,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身不能改制為公司企業。今年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法人的地位。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我國獨特的經濟組織,擁有地域性、性和排他性的特點,同一地域內只能有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經營活動中,要把風險控制在能承受的范圍之內,不能像公司企業那樣。因為企業有的自然消亡,有的被兼并破產,但集體經濟組織不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情。”陳錫文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