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業機械鑒定
第五章 變更
第二十三條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涉及證書信息變更的,證書持有者應在30日內向總站鑒定四室提出證書變更的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逾期提出變更申請的,不予受理,制造商可按初次鑒定方式重新申請鑒定。
第二十四條 對于涉及證書信息的變更,由總站審批后15個工作日內換發新證書。變更后的證書編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對于涉及產品結構參數的變更,原則上由原鑒定機構按照推廣鑒定大綱規定進行產品一致性檢查。變更項目編號規則如下:
****BG*****
其中:****—4位年號
BG—變更項目代號
**—2位項目承擔單位代碼(見附表1)
***—3位順序號
變更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制造商可按初次鑒定方式重新申請鑒定。
第二十五條 總站鑒定四室定期匯總換證產品信息,按照《部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管理辦法》規定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總站受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以下稱農機化司)委托,按《通過農機推廣鑒定的產品及證書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規范》要求,組織對通過部級農機推廣鑒定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七條 部級推廣鑒定受理、鑒定、公告、發證、變更及證書續展等工作接受農機化司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推廣鑒定工作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制造商應填寫《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報送農機化司。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農機鑒定員的監督管理,并對其承擔的鑒定工作負責。農機鑒定員被舉報投訴的,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執行。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完整保存推廣鑒定工作記錄和相關材料,檔案保存期至少為6年。推廣鑒定有效期滿續展的,應保存其初次推廣鑒定報告或上次續展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程序自2017年5月20日起實施,2012年3月1日發布的《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細則》(農機鑒[2012] 2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程序由總站鑒定四室負責解釋。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