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業機械鑒定
第三章 推廣鑒定的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接收任務后,依據相關產品部級推廣鑒定大綱及相關要求對以下內容進行復核,填寫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申請信息確認記錄表(附件3)。
(一)確認制造商和生產廠信息、產品定型文件信息和產(銷)量;
(二)項目任務信息與申請信息的一致性,鑒定依據的正確性;
(三)申請鑒定產品與推廣鑒定種類指南和鑒定大綱適用范圍的符合性。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符合要求的鑒定項目,開展鑒定工作并出具推廣鑒定報告。對不符合要求的鑒定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通知總站鑒定四室。經核實符合要求的鑒定項目,原項目承擔單位應繼續實施并出具推廣鑒定報告。
第十五條 證書續展項目按推廣鑒定大綱等相關規定進行,并出具續展報告。
第十六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制造商和生產廠名稱、注冊地址或產品型號、名稱、涵蓋型號等信息的變更,制造商應及時提出信息變更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確認后報總站鑒定四室處理。同意變更的向項目承擔單位發送變更通知書,即可按新信息進行鑒定;不同意變更的,制造商可以按原信息進行鑒定或者申請項目終止。不涉及證書信息,且不影響鑒定結論的變更可與鑒定同時進行。
第十七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制造商因故延期或終止鑒定項目,應向項目承擔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確認后報總站鑒定四室處理。項目延期時間不超過12個月。
每年12月底,項目承擔單位要對全年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將總結材料報總站鑒定四室。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不予調整。符合《部級推廣鑒定任務分配辦法》規定可進行調整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項目調整單》后,報送總站鑒定四室處理。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于推廣鑒定或證書續展項目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制造商出具報告。
制造商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出具報告的鑒定機構申請復驗一次。復驗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章 公告與發證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報送總站鑒定四室如下材料:
(一)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項目審批單一份;
(二)部級推廣鑒定申請表一份(如有信息變更的項目,還應提供變更通知書一份);
(三)推廣鑒定報告或續展報告一份;
(四)獲證(續展)產品檢測結果公示電子版;
(五)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申請信息確認記錄表。
第二十一條 對通過推廣鑒定的產品,總站按《部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管理辦法》規定,原則上每季度公告一次,并公布檢測結果公示電子版。
第二十二條 總站鑒定四室按《實施辦法》規定,制作并頒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