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業機械鑒定
第二章 申請受理與任務安排
第五條 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的農業機械生產者(以下稱制造商)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應覆蓋申報產品的生產制造(不含貼牌生產)。
第六條 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的產品應是部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范圍內產品,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因違反《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七條、三、四、六項的規定被撤銷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證書。
第七條 制造商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提出部級推廣鑒定申請,總站鑒定四室統一接收。
部級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持證的,證書持有者應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以收到書面材料時間為準)。未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的,不予受理,證書持有者可按初次鑒定方式重新申請鑒定。
第八條 制造商對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符合性負責。
第九條 制造商應提供《實施辦法》第七條要求的全部材料并且分別加蓋法人公章。
(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制造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當制造商與生產廠不一致時,應同時提供生產廠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
(四)產品企業標準復印件一份;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一份;
(六)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提供相應證書及附件的復印件一份;
(七)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環保要求證明文件(適用時)、產品規格確認表、樣機照片。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其他材料應提交項目承擔單位。
證書持有者提出證書有效期滿續展申請,應提供以上要求的全部材料(第九條第三款除外),還應提供申請續展產品部級推廣鑒定證書、初次推廣鑒定報告和檢驗報告、上次續展報告(適用時)、鑒定機構出具的變更確認報告(適用時)、企業自主變更批準文件(適用時)等復印件。
第十條 推廣鑒定申請材料應符合《實施辦法》及部級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下列要求:
(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格式應符合《實施辦法》要求。
(二)營業執照包括制造商與生產廠營業執照。
(三)非貼牌生產制造商的聲明或相關證明材料,或在《企業承諾書》(附件1)中聲明。
(四)產品定型證明文件不受簽發時間限制。產品定型證明文件由《企業承諾書》和以下材料之一組成,內容應完整齊全。
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的農機產品,制造商或生產廠取得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含附件);
2.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農機產品,制造商或生產廠取得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3.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4.其他單位按相關部門規定出具的產品鑒定證書(或鑒定報告)。其他單位是指第三方檢測機構、行業協會、地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等。相關部門規定是產品鑒定類(不含成果鑒定類)管理辦法,并應在鑒定證書(或鑒定報告)中明示。產品鑒定證書(或鑒定報告)中企業名稱、產品信息應與制造商或生產廠名稱、產品信息一致,不一致時應提供證明材料;
5.型式試(檢)驗報告,應符合企業執行標準的型式檢驗要求。
(五)產品企業標準應包含申請鑒定產品信息。如企業采用標準、行業標準的,需提供采用標準或行業標準作為本企業產品標準執行的證明或聲明文件。
(六)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包含申請產品的信息,企業名稱應與制造商名稱一致。
(七)生產許可證和強制性認證證書及相應附件中的企業名稱應與制造商或生產廠一致。生產許可證證書附件中的范圍應涵蓋申請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應包括申請產品。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八)對于證書有效期滿續展申請,申請的企業信息和產品信息應與原部級推廣鑒定證書信息一致,如不一致應提供情況說明。涉及企業信息的變更應執行本程序第二十三條規定,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總站鑒定四室接收申請材料之后,對材料的一致性、符合性進行審查,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按《部級推廣鑒定任務分配辦法》分配任務,其中證書有效期滿續展項目原則上由原鑒定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 部級推廣鑒定項目(含證書有效期滿續展項目)實行統一編號,編號規則如下:
B**** TJ *****
其中:B—部級
****—4位年號
TJ—推廣鑒定項目代號
**—2位項目承擔單位代碼(附件2)
***—3位順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