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進一步規范拖拉機 聯合收割機登記工作的通知
核心提示:新農機辦函〔2016〕78號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各地、州、市農機局:為進一步加強農業機械監督管理,規范拖拉機、聯合收割
新農機辦函〔2016〕78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各地、州、市農機局:
為進一步加強農業機械監督管理,規范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摸清底數,準確客觀掌握全區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現狀,提高農機部門監管到位能力,有針對性地防范和遏制農機重特大事故發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決定在全區開展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情況核查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調查摸底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有關規定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拖拉機登記規定》(農業部令第43號)、《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監理規定》(農業部令第72號)及《拖拉機登記工作規范》、《聯合收割機登記工作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規范執行。縣級農機監理機構在地(州、市)農機監理機構的指導下,承辦本轄區內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申請的受理、技術檢驗等具體工作,至今沒有下放到縣級的今年10月底前,要完成下放和交接各項工作。各地要認真落實簡政放權、源頭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有關要求,有序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等業務及相關檔案下放至縣(市)農機監理機構,各地(州、市)農機監理機構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根據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實施方案和監督辦法。
二、認真開展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情況入戶核查
隨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數量逐年快速增長,拖拉機注冊登記等業務量不斷加大,登記工作中出現一些問題,存在拖拉機未及時注冊登記、過戶或登記狀態不準確等情況,造成《農機監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的數據不夠、準確。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問題導向,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一)各地(州、市)、縣(市)農機管理部門要積極進行實地入戶逐臺核實,發現未按規定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要及時造冊填寫入戶核查情況表,經現場農機監理人員簽字確認后,報縣(市)農機管理部門審核,并根據不同情形按以下要求處理:
1、新購置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因沒有及時注冊登記,《系統》中沒有車輛及機主信息的。農機管理人員應當當場告知機主提交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冊登記申請和所需材料,農機監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核發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同時錄入《系統》。縣(市)農機管理部門要及時匯總此類機主信息并登記造冊,以村為單位逐村張榜公布,同時報地(州、市)農機管理部門。
2、無來歷憑證、購貨發票、產品合格證明等合法手續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因屬于“黑車”未注冊登記的。縣(市)農機監理機構要繼續根據《關于進一步開展農機大檢查 做好當前農機監理工作的通知》(新農機辦發〔2013〕82號)相關要求,對此類“無牌無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進行注冊登記,實行特殊號段管理。縣(市)農機管理部門要對此類機主信息單獨造冊,報地(州、市)農機管理部門。
3、轉賣或所有權轉移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因沒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轉移登記),車輛登記信息仍為原機主信息的。農機管理人員應當當場告知現機主持原機主行駛證、登記證書等相關材料,向原登記地農機監理機構提交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轉移登記申請,辦理轉移手續;之后,向本縣(市)農機監理機構提交有關材料申請轉移登記,本縣(市)農機監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核發新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買賣雙方同為本縣(市)轄區的,收回原行駛證并注銷,核發新的行駛證。轉移登記手續不全的,按照新農機辦發〔2013〕82號文件要求,提供轉讓協議或舊機動車交易發票,登記造冊后,報地(州、市)農機監理機構審核批準登記。
4、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已注銷但未報廢回收解體的,經機主本人申請繼續使用且技術符合要求的或機主未申請繼續使用但未達到報廢條件的,予以恢復;經機主本人申請報廢的,按照我局和自治區貿易行業管理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區農業機械報廢回收工作的通知》(新農機監〔2007〕2號)的規定,必須出具報廢回收拆解企業向農業機械所有者提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予以確認注銷;機主本人未申請報廢但達到報廢條件的,按照我局《轉發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辦法>通知的通知》(新農機發〔2004〕62號)有關規定,向機主下發《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通知書》,確認已完成報廢回收解體的,再予以注銷。
(二)各地(州、市)農機管理部門要匯總縣(市)審核上報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主信息,認真進行復核、驗收,督促縣(市)對《系統》數據進行同步更新,由核實人、審批人分別簽署意見,明確各自責任。
(三)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結合此次入戶復核,通過調查摸底,摸清我區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底數,梳理分析登記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對《系統》中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員數據進行核對、清理和更新,為下一步農機監理新系統錄入確保準確無誤以及爭取相關監管政策準備手資料。
三、有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規范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工作,開展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調查摸底,事關我區農業機械化“十三五”發展、科學發展大局。要認真制定實施方案,積極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爭取其支持,扎實開展摸底調查工作。要成立專門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如期順利完成。
(二)注重引導,加強政策宣傳。各地在實地入戶逐臺核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情況調查摸底工作中,要加強對《農業機械監督管理條例》、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報廢更新補貼政策以及《拖拉機登記規定》、《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辦法》、《關于擴大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范圍的通知》等法規規章政策的宣傳,引導機手依法依規、積極主動地配合農機部門做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技術檢驗和報廢回收、更新等工作。
(三)履行職責,落實責任,確保進度質量。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農機監管職責,強化責任追究和倒查機制,嚴格按照時間要求,合理安排部署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入戶核實和調查摸底工作。在入戶調查過程中,可根據各自實際,采用試點總結、推行、分階段進行等方式,確保進度質量,嚴禁趕進度、走過場、虛報瞞報數據行為,影響自治區工作大局。
(四)時間要求。
1、各縣(市)要根據當地黨委、政府有關文件精神,按時間要求完成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情況入戶核查、規范及《系統》數據更新工作,各地(州、市)匯總縣(市)實施情況后,于9月15日前將階段性工作總結報自治區農機局。
2、各地農機摸底調查工作要結合年度檢驗工作,在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請各地(州、市)農機管理部門于2017年6月1日之前,將工作總結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報自治區農機局。
聯系電話:0991-4338056、4338073(傳真)
電子郵箱:xjnjjlz@163.com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各地、州、市農機局:
為進一步加強農業機械監督管理,規范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摸清底數,準確客觀掌握全區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現狀,提高農機部門監管到位能力,有針對性地防范和遏制農機重特大事故發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決定在全區開展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情況核查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調查摸底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有關規定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拖拉機登記規定》(農業部令第43號)、《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監理規定》(農業部令第72號)及《拖拉機登記工作規范》、《聯合收割機登記工作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規范執行。縣級農機監理機構在地(州、市)農機監理機構的指導下,承辦本轄區內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申請的受理、技術檢驗等具體工作,至今沒有下放到縣級的今年10月底前,要完成下放和交接各項工作。各地要認真落實簡政放權、源頭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有關要求,有序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等業務及相關檔案下放至縣(市)農機監理機構,各地(州、市)農機監理機構要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根據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實施方案和監督辦法。
二、認真開展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情況入戶核查
隨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數量逐年快速增長,拖拉機注冊登記等業務量不斷加大,登記工作中出現一些問題,存在拖拉機未及時注冊登記、過戶或登記狀態不準確等情況,造成《農機監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的數據不夠、準確。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問題導向,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一)各地(州、市)、縣(市)農機管理部門要積極進行實地入戶逐臺核實,發現未按規定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要及時造冊填寫入戶核查情況表,經現場農機監理人員簽字確認后,報縣(市)農機管理部門審核,并根據不同情形按以下要求處理:
1、新購置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因沒有及時注冊登記,《系統》中沒有車輛及機主信息的。農機管理人員應當當場告知機主提交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冊登記申請和所需材料,農機監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核發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同時錄入《系統》。縣(市)農機管理部門要及時匯總此類機主信息并登記造冊,以村為單位逐村張榜公布,同時報地(州、市)農機管理部門。
2、無來歷憑證、購貨發票、產品合格證明等合法手續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因屬于“黑車”未注冊登記的。縣(市)農機監理機構要繼續根據《關于進一步開展農機大檢查 做好當前農機監理工作的通知》(新農機辦發〔2013〕82號)相關要求,對此類“無牌無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進行注冊登記,實行特殊號段管理。縣(市)農機管理部門要對此類機主信息單獨造冊,報地(州、市)農機管理部門。
3、轉賣或所有權轉移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因沒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轉移登記),車輛登記信息仍為原機主信息的。農機管理人員應當當場告知現機主持原機主行駛證、登記證書等相關材料,向原登記地農機監理機構提交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轉移登記申請,辦理轉移手續;之后,向本縣(市)農機監理機構提交有關材料申請轉移登記,本縣(市)農機監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核發新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買賣雙方同為本縣(市)轄區的,收回原行駛證并注銷,核發新的行駛證。轉移登記手續不全的,按照新農機辦發〔2013〕82號文件要求,提供轉讓協議或舊機動車交易發票,登記造冊后,報地(州、市)農機監理機構審核批準登記。
4、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已注銷但未報廢回收解體的,經機主本人申請繼續使用且技術符合要求的或機主未申請繼續使用但未達到報廢條件的,予以恢復;經機主本人申請報廢的,按照我局和自治區貿易行業管理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區農業機械報廢回收工作的通知》(新農機監〔2007〕2號)的規定,必須出具報廢回收拆解企業向農業機械所有者提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予以確認注銷;機主本人未申請報廢但達到報廢條件的,按照我局《轉發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辦法>通知的通知》(新農機發〔2004〕62號)有關規定,向機主下發《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通知書》,確認已完成報廢回收解體的,再予以注銷。
(二)各地(州、市)農機管理部門要匯總縣(市)審核上報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主信息,認真進行復核、驗收,督促縣(市)對《系統》數據進行同步更新,由核實人、審批人分別簽署意見,明確各自責任。
(三)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結合此次入戶復核,通過調查摸底,摸清我區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底數,梳理分析登記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對《系統》中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員數據進行核對、清理和更新,為下一步農機監理新系統錄入確保準確無誤以及爭取相關監管政策準備手資料。
三、有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規范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工作,開展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調查摸底,事關我區農業機械化“十三五”發展、科學發展大局。要認真制定實施方案,積極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爭取其支持,扎實開展摸底調查工作。要成立專門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如期順利完成。
(二)注重引導,加強政策宣傳。各地在實地入戶逐臺核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情況調查摸底工作中,要加強對《農業機械監督管理條例》、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報廢更新補貼政策以及《拖拉機登記規定》、《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辦法》、《關于擴大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范圍的通知》等法規規章政策的宣傳,引導機手依法依規、積極主動地配合農機部門做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技術檢驗和報廢回收、更新等工作。
(三)履行職責,落實責任,確保進度質量。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農機監管職責,強化責任追究和倒查機制,嚴格按照時間要求,合理安排部署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入戶核實和調查摸底工作。在入戶調查過程中,可根據各自實際,采用試點總結、推行、分階段進行等方式,確保進度質量,嚴禁趕進度、走過場、虛報瞞報數據行為,影響自治區工作大局。
(四)時間要求。
1、各縣(市)要根據當地黨委、政府有關文件精神,按時間要求完成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情況入戶核查、規范及《系統》數據更新工作,各地(州、市)匯總縣(市)實施情況后,于9月15日前將階段性工作總結報自治區農機局。
2、各地農機摸底調查工作要結合年度檢驗工作,在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請各地(州、市)農機管理部門于2017年6月1日之前,將工作總結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報自治區農機局。
聯系電話:0991-4338056、4338073(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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