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割機故障頻發經銷商擔責退貨
為查明投訴實際情況,太和縣消保委立即聯系投訴人孫某、被訴人太和縣某機械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魏某展開調查。經縣消保委走訪調查,并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該臺玉米收割機使用過程的相關證據,得知2015年9月24至2015年10月2日孫某使用該玉米收割機期間,該機不同部位維修了6次,主要是油路、液壓存在問題。 10月4日,孫某把該玉米收割機開到太和縣某機械銷售公司要求退貨,遭到經銷商拒絕。而收割玉米季也就半個月的時間,孫某的玉米收割機9天內壞了6次,嚴重影響了其收割玉米,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4月20日至5月3日,太和縣消協組織投訴人孫某、被訴人太和縣某機械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魏某進行了多次現場調解,向雙方擺事實說道理,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最終在縣消保委的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被訴人太和縣某機械銷售有限公司為投訴人孫某退貨,已付款6萬元扣除費用0.3萬元,退其5.7萬元。對此調解結果,投訴人孫某表示滿意。
這是一起因玉米收割機售后服務引發的消費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和本省規定、與經營者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重作等義務。沒有規定、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重作等義務。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承擔更換責任的,應當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并向消費者出具更換憑證;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退貨。本案中,消費者孫某購買的某品牌玉米收割機僅僅使用9天, 9天之間6次發生故障,說明該收割機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依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作為銷售者和經營者太和縣某機械銷售有限公司應當承擔售后責任,為消費者孫某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