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發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編寫規則》公告
規定被測參數的準確度要求,內容至少包括:被測參數名稱、測量范圍和準確度要求。準確度的要求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試驗用儀器設備應經過計量檢定或校準且在有效期內。如需規定主要儀器設備的準確度等級要求時,可作為資料性附錄給出推薦使用的儀器設備一覽表,其內容至少包括:儀器設備名稱、量程和準確度等級。不能根據大綱起草單位所使用的儀器設備來確定。
注:準確度無需標注正負號。儀器分辨力與準確度是兩個不同的術語。
6.8.3樣機(樣品)確定
規定樣機(樣品)的獲取方式、數量、用途、送達方式及鑒定后的處置方式。根據產品和行業的特點,樣機(樣品)可以采取制造商(申請方)送樣或鑒定機構隨機抽樣的方式獲取。樣機(樣品)應是12個月以內生產的經制造商或生產廠檢驗合格的產品。
當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時,應規定抽樣地點、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需要抽取備用樣機(樣品)時,應對備用樣機(樣品)的存放地點、啟用條件和用途做出規定。
對同一制造商按系列生產的一定范圍內的產品,能夠以其中一個機型代表的,應實行涵蓋鑒定的方式。實施涵蓋鑒定的,應明確涵蓋條件,給出涵蓋機型需要補充的考核內容和要求。
示例:
樣機(樣品)由制造商(申請者)無償提供且應是12個月以內生產的合格產品,由鑒定機構在制造商明示的產品存放處或生產線上隨機抽取,抽樣基數不少于10臺(在市場上和使用現場獲取樣品不受此限制),抽樣數量為2臺,其中1臺用于試驗鑒定,1臺備用。樣機(樣品)由制造商按約定的時間送達指定地點。試驗鑒定完成且制造商對鑒定結果無異議時,樣機(樣品)由制造商自行處理。在試驗過程中,由于非樣機(樣品)質量原因造成試驗無法繼續進行時,可以啟用備用樣機(樣品)重新試驗。
6.8.4鑒定方法
宜選用標準方法和農機行業通行的試驗、調查和考核方法。
6.8.5生產量和銷售量
規定申請推廣鑒定的產品應達到的生產量和銷售量。
6.9初次鑒定
6.9.1一致性檢查
規定產品的一致性檢查的重要結構和特征參數及其允許變化的限制范圍、檢查方法及判定規則。
確定的重要結構和特征參數,應能反映申請鑒定的產品特征,并與鑒定工作對產品一致性控制的程度相匹配。
初次鑒定時,一致性檢查應以制造商的產品企業標準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為依據進行判定。
6.9.2性評價
規定性評價的內容(項目)、方法及判定規則。
性評價一般應對產品的性能、防護、信息及裝備等內容進行試驗和檢查。性能應根據具體產品進行識別。防護一般指外露運轉件、高溫部件的防護,以及電流過載、漏電等保護;信息一般是指標志、操作的說明等;裝備一般指滅火器、帶等。性評價應執行但不限于相關的、行業和地方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應明確防護和使用信息檢查的具體部位和方法。
6.9.3適用性評價
規定適用性評價的內容(項目)、方法及判定規則。
應采用選點試驗與用戶調查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選點試驗至少在一個有代表性的作業條件下進行,其內容一般包括主要作業性能及與適用性相關的其他性能。
6.9.4可靠性評價
規定可靠性評價的內容(項目)、方法及判定規則。
鑒定機構獨立完成的,宜采用NY/T2453和NY/T2613規定的方法進行評價。
主推的農機產品,宜采用相關產品的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生產試驗法進行評價。
可以采信具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照相關產品的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生產試驗法完成的可靠性試驗報告進行評價。
根據產品和行業特點,允許在大綱中給出新的合理的可靠性評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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