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關于2016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內農牧機發〔2016〕22號
各盟市農機主管部門:
2015年,我區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環節的工作進行了改革,改革后全區工作總體順暢。為進一步完善政策執行體系,現就2016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區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方案中規定的補貼對象不變,但不包括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政供養人員,即公務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工、事業單位職工(含聘用制職工)不在補貼對象之列。補貼對象在辦理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時,應在指標確認書相應欄目中簽字按手印,確認本人非財政供養人員身份,并對承諾內容真實性負責。
二、對購置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其所有人要向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照。
三、要加強補貼機具質量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于質量問題反映集中的產品,要列為重大督查對象,加大調查力度,緊密跟蹤,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不得延誤。要實行補貼產品資質嚴管,對于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撤銷、產品型號或結構變更未申請變更或重新申請鑒定、補貼資格暫?;蛉∠犬a品,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對于產品實物與證書不符、以小套大等行為予以嚴懲,維護補貼政策的嚴肅性和廣大農牧民的切身權益。
四、補貼產品經銷企業出現違規問題,旗縣農機管理部門要及時約談企業負責人,并在自治區備案,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其中問題較典型的,報自治區給予全區通報。企業被約談、通報批評,再次出現嚴重違規的,視為誠信存在嚴重問題,予以取消補貼資格處置。違規企業或產品被取消補貼資格,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企業負責。約談企業須2人以上(含2人)同時進行,并有約談記錄,與其他相關材料等于年底一并由盟市集中報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辦公室。
五、農機生產企業要嚴格根據標準GB/T 13306—2011《標牌》、GB16151—2008《農業機械運行技術條件》等規定,規范使用銘牌;經銷企業發現銘牌使用存在問題要及時向生產企業提出并配合整改。對于企業落實標識規定不到位的,旗縣農機主管部門要及時通過所在盟市農機主管部門報告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辦公室,經自治區研究后進行處理。
六、為解決補貼產品分類分檔中同檔產品出現個別補貼額畸高問題,2016年起,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啟動“定額+比例”機制,即補貼產品分類分檔后,個別機型補貼額高出其銷售價格30%的,補貼系統自動以30%單獨測算確定該機型的補貼額。“定額+比例”機制施行以后,如有個別機型出現比例測算遺漏的,該機型產品所屬企業應在補貼額一覽表公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主動報告;逾期企業未主動報告,事后糾正的損失責任由生產企業承擔。
七、2016年起,各盟市分配所屬旗縣農機補貼資金意見,須報自治區農牧業廳農機局,目的是落實分級監管責任。對于上半年、上年度工作出現明顯問題,或兌付資金有明顯差距的旗縣,盟市應大幅減少甚至不予安排下半年或下年度補貼資金。盟市違反上述規定出現資金安排偏差的,自治區及時糾正;對于較多旗縣存在兌付資金問題的盟市,自治區停止安排下半年或者下年度補貼資金。為了避免旗縣兌付資金問題影響一個地區的績效考核成績,盟市農財兩部門協商后可對所屬旗縣擇情進行補貼資金直接管控。
八、盟市農機主管部門要在上、下半年對所屬旗縣執行農機補貼政策的情況分別巡查一次,進行政策宣貫,指導工作開展,發現解決問題;自治區也要進行年度巡查。各盟市要對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無視要求任意作為的行為、特別是消極對待不作為的行為,予以嚴厲查處,并報備自治區;自治區擇情進行全區通報。凡自治區通報的案例,均抄送涉案地區人民政府,便于政府掌握所屬部門的工作情況,促進政府加強干部管理。
自治區將2016年作為“強化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管理年”,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提高認識,增強新形勢下自覺執行政策的意識,落實責任,強化措施,通過一年努力工作,切實實現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工作明顯進步。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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