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對外農業投資的障礙和對策
2015-01-07
農民日報9430
2.適當放開種子出口限制。積極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91版),更新《現階段不對國外交換、有條件對外交換、可以對外交換的作物和水產種質資源名錄》,取消在國際上不具有領先優勢的種子、未通過我國審定的種子,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出境的種子的出境管制。
3.改革糧食和棉花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辦法。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時,應允許在境外投資建設糧食和棉花等農產品生產基地的企業申請進口配額,并將進口配額數量分配與對外農業投資規模掛鉤。
(三)強化國內支持和服務,增強企業對外農業投資競爭力
1.強化投資項目信息服務。在我國企業開展農業投資較多的增設農業參贊或農業外交官,建立統一的對外農業投資信息服務平臺,引導企業開展對外農業投資。
2.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建立對外農業投資補貼制度,對于國內緊缺農產品的回運、國內農業生產資料出境給予補貼。
3.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供需缺口較大的農產品,在境外投資企業返銷國內時減免進口環節稅費。對企業對外農業投資項目所需的生產資料和機械設備出境時,提供通關便利并減免出口環節稅費。開展對外農業投資的企業,在沒有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和地區已經繳納法人稅和所得稅的,國內應對繳納稅額予以扣除。
標簽:
對外農業投資
更多>同類農機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農機資訊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