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信托推廣需先邁二元制土地結構門坎
2014-08-08
證券日報秦煒7570
核心提示:“對于土地流轉來說,當前土地所有權的二元制結構是的坎兒。這對土地流轉信托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發改委國土開發與地區經濟研究所所長肖金成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對于土地流轉來說,當前土地所有權的二元制結構是的坎兒。這對土地流轉信托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發改委國土開發與地區經濟研究所所長肖金成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二元制土地所有權結構亟待改變
土地流轉信托,從去年開始,已經有信托公司開始涉足,但到目前為止,仍然只有中信信托、北京信托、中建投信托三家開始嘗試,絕大多數信托公司都在觀望,還有的根本不看好其前景。究其原因,專家認為,最重要的是當前土地的確權問題。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城鄉二元的土地公有制結構,城市土地與農村土地的產權主體不同。城市土地為所有,農村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擁有高度集中分配土地資源的權力,規定和管制城鄉土地的用途,建設用地絕大部分只能用國有土地,集體不可購買國有土地,可以強制征收集體土地。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農民集體所擁有的農村土地產權是不完全的。集體經濟組織只有土地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而沒有完全的處分權,農村土地只能通過的征收才能改變所有權主體和所有權性質。
肖金成認為,這種二元的土地所有制結構亟需改變。和集體的二元制所有權結構決定,農民只能出售使用權、轉讓經營權,而不能轉讓所有權。
當前,信托公司探索中的土地流轉信托,均是指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和保障農民承包權的前提下,由政府出資設立的信托中介服務機構接受農民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權市場化的需求,通過規范的程序將土地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自愿、有償轉讓給其他公民或法人進行農業開發經營活動。
但信托業人士普遍擔心,僅將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設立財產信托后續可能會出現種種問題。首先,承包經營權是30年一變,而農地的資本化運營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充分體現優越性;其次,法律關系很難理清。
近日,國務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提到,“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這標志著我國二元戶籍管理模式正式結束。下一步,土地的二元制結構何時終結備受關注。
信托公司只能作為中介
雖然目前對土地流轉信托觀望和擔憂的情緒占主流,但對于愛創新的信托公司來說,不乏勇于嘗試者。
“信托對于農村產權改革和農業金融意義深遠,能有效推動農產品市場化和涉農要素市場化、證券化。”一位業內人士如是說。
信托制度權、責、利相分離的制度特性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特點之間存在著天然的契合。
據業內專家設想,土地流轉信托最理想的模式是,根據信托理念實現農村土地信托化管理,由專業化的信托公司提供從土地歸集、土地流轉、土地經營、土地收益管理、土地信托利益分配、土地受益憑證交易流通、直至土地流轉各個環節的綜合風險控制等覆蓋土地流通過程中的全鏈條、的金融服務,能夠切實可行地實現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的相互分離,做到權屬清晰、權責明確。推動土地資源合理再配置,促進土地的集約化和現代化經營,提高土地的生產能力和內在價值,使農民切實分享到土地增值所帶來的收益。
不過,肖金成擔憂,土地流轉信托,關鍵是風險承擔的問題。因為土地的收益不是穩定和確定的,自然災害的發生人力不能避免。如果不解決農業收益的問題,信托公司將承擔非常大的風險,土地流轉信托也就很難推廣。
肖金成認為,在土地流轉信托中,信托公司只能作為中介,將農業經營公司與土地聯系起來。這聽起來簡單,實際卻不簡單,關系到千萬戶農民的利益,探索的路還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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