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督查的通知
浙農辦〔2013〕118號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機)局:
根據《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陽光行動及政策落實監督檢查工作方案》(浙農專發〔2013〕46號)要求,為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切實加強補貼工作監督管理,經研究,定于6月下旬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督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內容
(一)購機補貼陽光行動推進情況。對照《關于組織開展農機購置補貼陽光行動的通知》(浙農專發〔2012〕21號)中確定的購機補貼陽光行動公開內容和要求,檢查公開內容是否到位,特別是政策調整內容和補貼實施情況;公開形式是否廣泛有效,農業(農機)網站有否開辟專欄;公開時間是否及時,有無專人負責信息更新等情況。
(二)購機補貼政策組織實施情況。農機購置補貼責任制落實和領導小組運行,小額補貼“先購買后申請、鄉鎮審核審批”落實,補貼受益對象確定,補貼資金使用和撥付,宣傳培訓、金融扶持等服務保障,廉政風險防控和延伸績效管理機制建設,舉報投訴查處等情況。
(三)補貼機具情況。通過購機補貼軟件操作系統隨機抽取2011年以來的補貼機具,實地核查補貼申請人信息、補貼機具信息、機具補貼情況和使用情況等,并如實填寫補貼機具核查表(附件1),抽查機具數量不少于10臺(套)。
(四)補貼經銷商規范經營情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要求,隨機抽取相關實施縣1-2家補貼經銷商(企業),重點檢查經銷商資質條件、經營行為等情況,并如實填寫經銷商檢查記錄表(附件2)。
二、督查安排
省廳將組織相關單位成立5個督查組,每組3-4人,采取面上督導檢查和深入實地調查相結合進行督查。每個市抽取1-2個實施縣,每個縣抽取1個鄉鎮。具體分組情況如下:
組:廳計財處帶隊,省農機局、嘉興市農經局農機處派人參加,督查范圍:杭州市、紹興市;
第二組:廳監察室帶隊,省農機局、杭州市農業局農業裝備處派人參加,督查范圍:寧波市、臺州市、舟山市;
第三組:省農機局帶隊,金華市農機管理站派人參加,督查范圍:溫州市、麗水市;
第四組:省農機局帶隊,湖州市農機管理站派人參加,督查范圍:衢州市、金華市;
第五組:寧波市農機局帶隊,紹興市農機管理站派人參加,督查范圍:嘉興市、湖州市。
三、有關要求
(一)督查組牽頭單位要負責做好與相關市的溝通聯系,按照要求開展督查工作,并在督查完成后一周之內提交督查報告,省廳將適時通報督查情況。
(二)督查組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六個嚴禁”規定,出行輕車簡從、厲行節約,檢查深入實地、不走過場,確保督查工作順利開展并取得實效。
(三)各市要及時組織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連同半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總結于6月底前報送省農機局。
聯系人:竺錫雅,聯系電話:0571-86757972。
附件:1.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查記錄表.doc
浙江省農業廳辦公室
2013年6月21日
- 河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公示
- 關于《甘肅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的公示
- 《2024—2026年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公示稿)》公示
- 云南省2024年第一批農機補貼產品形式審核情況的補充公示
- 農業農村部鄭重聲明!
- 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輔助駕駛(系統)設備等補貼額調整、種子清選機等退出補貼范圍
- 關于發布農業輪式拖拉機先進性評價結果(第二批)的公告
- 關于2023年第六批國家支持的農機推廣鑒定結果的通報
- 補貼額一覽表|山西省農業機械發展中心關于小麥鎮壓機(專項鑒定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的公示
- 補貼額一覽表|陜西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2023年第二批調整)的公示
- 14821河南省2024-2026年農機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公告
- 14722河南省關于2024年農機購置補貼投檔機具(第三批)復核結果的公示
- 14543安徽省開展2024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企業自主投檔工作的通知
- 14174貴州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
- 13795遼寧省2024年第一批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投檔產品形式審核結果的通知
- 13786浙江省2024年第三批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的通告
- 13587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對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一覽表(第一批)
- 13478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4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歸檔信息(第四批)的公示
- 13469甘肅省提前下達2025年中央和省級農機補貼資金計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