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 補貼實施方案
- 地區:青海
青海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
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有關規定和要求,為推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規范應用,助力農業綠色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能有效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降低農民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機成本,推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用普及,對促進農業科技創新和綠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植保機械是我省農業生產中的薄弱環節,高效植保機械的不足制約了化肥農藥減量增效行動的落實。而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是高效植保機械的重要產品,藥效較傳統藥械提高30%左右,同時也解決了葉面肥施肥機具無機可用的困局。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技術條件成熟,產品適應性、可靠性、安全性已通過專項鑒定,且有相應法律、標準規范。
二、產品類型及補貼標準
(一)產品類型
我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分類分檔,主要參考《2024—2026年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確定對單旋翼、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補貼工作,基本配置和參數與《一覽表》保持一致。
(二)補貼標準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測算比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補貼標準以我省測算公布的補貼額一覽表為準。具體是:
1.“10—20L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額為6000元;
2.“20—30L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額為9000元;
3.“30—50L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額為12000元;
4.“50L及以上多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額為14400元;
5.“15L—25L單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額為9000元;
6.“25L及以上單旋翼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額為12000元。
三、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
(一)產品條件
1.應獲得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認證機構頒發的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2.申請補貼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認證證書有效期范圍內;
3.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50千克;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50千米/小時,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最大飛行半徑不超過2000米;
4.具備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多旋翼飛機藥箱滿載懸停時間不低于10分鐘;
5.有固定的作業裝置安裝位置和唯一匹配緊固件,同一機型作藥箱相同;
6.有操作人員身份密鑰接入裝置,能夠做到經密鑰連接后方可操作飛行;
7.加裝有飛行控制芯片、電子圍欄、作業飛行數據實時記錄存儲設備和作業系統,具備防重噴漏噴、防農藥漂移、斷點續噴等監控功能,能夠實現作業飛行可識別、可監測、可追查;
8.防護等級不低于IPX5,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距離障礙物(直徑≥2.5厘米)3米以外能自動避讓,配備全自主飛行作業和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的手動操控作業系統,可支持厘米級定位;
9.單臺配備電池數量≥2組,配備相應數量充電器。
(二)生產企業條件
1.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
2.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臺,能夠對其產品的作業飛行實行遠程實時監測、安全管控,且該平臺已直接或間接接入中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
3.擁有健全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有較強的培訓師資力量,能夠對其產品操作人員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進行培訓和考核,對通過考核人員發放操作證書;
4.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在青海省設立售后服務中心,保證常用零配件供應和提供產品維修服務。
四、補貼對象、條件
我省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國有農牧場、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購機者購買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數量應與生產、服務規模相適應。
購機者應持有或擁有一定數量人員持有操作證書。在申報補貼前,已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實名登記激活、依法投保責任保險、至少完成500畝次的農機作業量。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具有健全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管理制度體系,可提供出入庫登記、專人保管、植保作業流程、安全飛行管控、作業記錄統計等制度。
五、補貼操作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整體上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 先購后補、直補到卡(戶)"。購機者申報補貼時應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購機發票及相關支付憑證、補貼申請表、操作人員證明、作業量證明、保險憑證等相關資料,按《青海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申辦補貼。
六、相關要求
(一)補貼對象應對其提交的補貼申請資料和所購置產品的真實性負責,縣級(含市本級、市轄區)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相關資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
(二)生產企業對其申報的產品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負責,并對產品質量、售后服務、違規責任等方面作出書面承諾。產品的銘牌、機體鋼印、補貼標識等應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規定。產銷企業因違法違規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在我省銷售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須參加青海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高原性能測試合格后方可辦理補貼。
(三)補貼對象違反補貼政策實施、國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飛行有關規定等方面所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四)生產、維修、使用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遵守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
(青農機(2025)4號)關于印發青海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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