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補貼|北京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 地區:北京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農業農村局、農業(農業技術綜合)服務中心,財政局,商務局,首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本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結合本市實際,現將《北京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局
2022年11月30日
北京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精神和農機安全監管、農機購置補貼等有關法規政策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本市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三農”工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從中央財政撥付本市的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資金,對報廢的老舊農機具給予適當補貼。
實施范圍:在本市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門頭溝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大興區、昌平區、平谷區、懷柔區、密云區、延慶區13個涉農區和北京首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組織實施。
補貼對象:本市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1.補貼種類。本市報廢農機種類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不含背負式電動噴霧器)、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和鍘草機。
2.報廢條件。補貼的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法提供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屬牌證管理機具的)等機具身份信息。農機報廢的相關條件見“農機具報廢條件”(附件1),對于未達到本通知規定的報廢條件,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或損毀嚴重的農機,經區級農機管理部門認定后,允許申請報廢補貼,相關程序和條件由各區級農機管理部門自行制定。
四、補貼標準
本市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可同時申請農機報廢和更新補貼,也可單獨申請農機報廢補貼。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貼標準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執行,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補貼額的30%測算,并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等因素最終實行定額補貼,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具體補貼額度見附件2)。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五、回收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當地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具體由各區級農機管理部門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請及初審
1.機主自主自愿向所在區農機主管部門提出農機報廢更新申請,提供機主身份證明、機具信息、《農業機械歸屬承諾書》(見附件3)等相關材料,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區級農機主管部門對機主提供的身份證明、機具信息以及擬申請報廢農機是否符合報廢條件進行審核,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應提供牌證。無法提供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屬牌證管理的機械)等機具身份信息。
3.對因購買時間較早等原因,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由區級農機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對于來源清楚合法的,經區級農機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同意后可申請報廢補貼。
4.區級農機管理部門初審通過后,向回收企業提供擬報廢的機具信息。
(二)報廢舊機
1.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具交售給回收企業。
2.回收企業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具信息,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見附件4)。
3.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具進行拆解,向當地農機主管部門提供報廢農機具拆解信息,并建立檔案,對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他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區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核實拆解或銷毀情況。
(三)注銷登記
1.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機主,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等材料,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農機牌證管理機構在《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上簽注“已注銷登記”字樣。
2.對因購買時間較早等原因,牌證管理機構無法查詢到相關檔案的,由區級農機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經區級農機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同意后可申請報廢補貼。
(四)審核兌付補貼
1.機主憑有效的《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按相關規定申請補貼。
2.區級農機管理部門對報廢申請、初審、報廢、注銷等情況進行復核;區級財政部門負責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付補貼資金及監管資金使用情況。
各區可結合實際,設置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報廢補貼機具總量原則上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商務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加強補貼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能力。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推行便民服務。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做好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信息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積極探索與農機牌證系統互聯互通,以信息傳輸代替紙質流程,提高補貼辦理的便民程度。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
(三)強化監督管理。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納入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懲責任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照農機購置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四)及時報送情況。各區(單位)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地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并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和市商務局備案。要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嚴格執行進度季報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本方案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1:農機具報廢條件
附件2:報廢機具補貼標準一覽表
附件3:《農業機械來源及歸屬承諾書(參考)》
附件4:《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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