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六地敲定“國三”農機補貼辦理時限!
根據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0年12月聯合發布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20891-2014)修改單,及其配套技術規范《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要求》(HJ1014-2020)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和銷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應符合中國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要求(簡稱“國四”)。
農機排放由“國三”升至“國四”,是技術的一次系統性升級,有利于加快推動農業機械向綠色、高端的轉型發展。此項工作行業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既是一項需要動員全系統、全行業、全社會通力協作的系統性工作,也是一項事關農民切身利益的群眾性工作。各級農業相關部門應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目前,已經有6地下發相關通知,確定農機國四切換時間。
福建:2022年12月1日前,鑒定信息變更確認后的“國四”產品與原“國三”產品共同使用一個證書。2022年12月1日起,原鑒定合格的“國三”產品不得將所獲證書用于申請購機補貼、政府采購和技術推廣等相關活動。農機排放標準升級前購置的國三產品,申請辦理補貼日期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機具核驗日期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資金兌付日期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
四川: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四”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辦理時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青海: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購機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截止時限為2023年6月30日。
寧夏: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最多延長辦理時限至2023年6月30日。
新疆: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最多延長辦理時限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