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報廢|浙江省印發高耗能農機報廢補償實施細則通知
- 地區:浙江
ZJSP65-2022-0019浙農機發〔2022〕4號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高耗能農業機械報廢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寧波不發):
現將《浙江省高耗能農業機械報廢補償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
2022年8月5日
浙江省高耗能農業機械報廢補償實施細則
為加快我省高耗能農業機械的報廢退出,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和《浙江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管理辦法》等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償對象和補償種類
補償對象為本省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機主”)。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2023—2025年,省級高耗能農業機械報廢補償種類為糧食烘干機、熱風爐、履帶自走式旋耕機。政策實施過程中或到期后,結合我省實際視情開展政策評估并作出相應調整。
二、補償條件及補償標準
申請省級報廢補償應為來源合法、機具主要部件齊全、銘牌或出廠編號等信息唯一的老舊農業機械。其中糧食烘干機及配套熱風爐(不包括燃煤熱風爐)使用年限應達到推薦報廢年限;烘干機燃煤熱風爐使用年限不限,鼓勵提前報廢更新;履帶自走式旋耕機動力不符合《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的,或使用年限達到12年以上的。對未達報廢年限但不符合環保要求、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的省級高耗能農業機械報廢補償種類機具,允許申請省級農機報廢補償。
補償標準:糧食烘干機(不含燃爐)批處理能力10噸以下為2000元/臺,10噸(含10噸)—20噸的為4000元/臺,20噸(含20噸)以上的為6000元/臺;烘干機電泵熱風爐為3000元/臺,(生物質、燃油、燃氣)熱風爐為1500元/臺,烘干機燃煤熱風爐為3000元/臺;履帶自走式旋耕機1.2—2m幅寬的為3000元/臺,2m及以上幅寬的為4000元/臺。
高耗能農機年度報廢補償資金由省縣共同承擔,其中:省對市縣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地區省財政承擔補償資金的60%,其他地區省財政承擔40%。有條件的地區可再安排地方政策累加補償資金,以加大報廢更新力度。
三、補償程序
(一)報廢回收。報廢機具所有人憑有效身份證向回收拆解企業交售老舊農機,由回收拆解企業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回收殘值支付給報廢機具所有人,殘值價格由雙方按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回收拆解企業向機具所有人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附件1),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他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信息資料、申請者身份證復印件、報廢農機回收確認表、拆解前后圖像資料等,保存期不少于3年。
(二)補償申請。報廢機具所有人憑有效身份證、《報廢農機回收確認表》、報廢機具權屬相關材料(享受過農機購置補貼的無須提供)向轄區所在地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辦理高耗能農機報廢補償資金申請,填寫《浙江省高耗能農業機械報廢補償資金申請表》(附件2)。報廢機具原始權屬相關材料遺失的,可由機主作出書面承諾(附件3)。
(三)審核撥付。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受理,由當地財政部門按照補償對象和標準,通過“一卡(折)通”及時將補償資金發放到申請戶。
四、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應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鼓勵農民及時報廢老舊農機,報廢補償申請可通過網上辦理,也可以到轄區所在地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辦理,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業務辦理指南和工作流程,嚴格材料審核,優化各項便民利民措施。要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認真開展本地老舊農機報廢數量排查摸底工作,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農機報廢年度預算需求,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匯總后報省農業農村廳農機化與數字化處。
每年10月底前,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提前預撥下年度省級高耗能農業機械報廢補償資金。年度報廢補償工作結束后,再根據各地實際資金使用情況據實結算。
五、信息上報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認真做好報廢補償臺數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統計工作,于每季度結束5日內上報《浙江省高耗能農機報廢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統計表》(附件4)至當地財政部門和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匯總后,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上報至省農業農村廳農機化與數字化處。次年2月底前,各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將上一年高耗能農機報廢補償臺數清單、報廢補償資金使用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財政廳。
六、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應將舉報電話、補償對象、報廢機型、補償額度等信息在農業網站或通過其他渠道進行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要加強對省級高耗能農機報廢年度實施計劃和實施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對違反報廢補償程序和補償資金使用規定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農機回收拆解企業條件與《浙江省實施中央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方案》規定保持一致。回收的農業機械由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監督回收單位進行解體或者銷毀。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適時對資金政策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實施細則》(浙農機發〔2019〕6號)同時廢止。
附件:1.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
2.浙江省高耗能農業機械報廢補償資金申請表
3.農機來歷承諾書
4.浙江省高耗能農機報廢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統計表
下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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