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通知|寧波市進一步做好中央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工作通知
- 地區:浙江
寧波市農業農村局寧波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
〔2022〕82號
各區(縣、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象山縣農機站,各有關生產企業: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有關要求,切實做好2021-2023年中央農機新產品(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誠信自律
補貼試點堅持自愿參與原則,參與試點的生產企業應具備相應產品生產、建設、安裝和售后服務能力,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包含試點產品生產、經營相關內容。生產企業應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無任何嚴重違法失信記錄,通過組織產銷企業和購機者簽訂“知情同意書”等方式告知購機者產品的技術優勢、使用潛在風險等信息,并對其在產品質量、售后服務、退換貨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主體責任作出書面承諾(附件1)。
二、嚴格操作程序
中央農機新產品(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工作繼續按照甬農發〔2021〕130號、甬農發〔2021〕203號等有關要求執行。購機者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產品,按建設標準規范完成建設后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寧波市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表》(附件2),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要求,對成套設施裝備生產(建設)企業資質和產品條件嚴格審核,并委托從事農林行業(農業工程)設計、咨詢、鑒定、造價、監理等相關業務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農林行業(農業工程)設計乙級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工程監理專業機構依據建設標準規等開展現場驗收,核驗合格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方可兌付補貼。
三、加強監督管理
各地要強化試點工作監督管理,細化工作措施,嚴格落實申請審核、組織驗收、資金兌付等職責,適時組織回訪、抽查,重點對產品使用狀態進行形式審核,市級將適時組織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資金兌付后抽查。及時公開農機新產品補貼申請、審核、公示、驗收、兌付等全過程信息和建設標準規范等內容。及時完善更新政策咨詢和投訴舉報公開渠道和內容,進一步提高政策知曉率,積極引導有需求的農戶購置試點產品。要督促生產企業履行承諾踐諾的主體責任,發現存在補貼比例畸高、產品配置和性能未達到補貼要求等情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可先行暫停補貼并立即開展調查,將調查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附件: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
1.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生產(建設)企業承諾書
2.寧波市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表
寧波市農業農村局 寧波市財政局
2022年7月14日
附件下載:
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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