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關于征求《2021年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機購補貼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函
三、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四、補貼方式和操作流程
(一)補貼方式。全區范圍內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補貼方式。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二)操作流程。自治區將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下達到各縣(市、區),補貼資金由縣(市、區)財政結算兌付,直接打入補貼對象的賬戶。各市、縣(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補貼資金結算的有關規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補貼資金實施和結算進度。
1.發布實施方案。自治區及各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按年度明確剔除出補貼范圍和實行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
2.組織機具投檔。自治區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
3.受理補貼申請。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持本人身份證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和工商營業執照)、購機稅控發票、銀行卡(折)等資料,通過線下農機購置補貼受理點或手機App向機具使用地農機化主管部門自主提出補貼申請,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非本縣域的購機者應提供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或協議。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購機者要先行辦理牌證,提供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等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的,相關縣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積極探索利用農業農村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辦理補貼申請。
4.審驗公示信息。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5.補貼資金兌付。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補貼政策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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