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于印發《2021—2023年山東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六、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發布實施規定。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生產企業對投檔產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對因投檔產品信息不實、虛假等造成的損失或糾紛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受理補貼申請。實行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等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時,相關縣(市、區)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探索利用農業農村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辦理補貼申請。原則上對所有補貼機具購置都要通過非現金方式結算,企業留存結算憑據不少于6年,有條件的地區可一并將結算憑據和稅控發票圖片,上傳至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
(四)審驗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及山東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有關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五)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補貼政策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建立健全縣級政府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對補貼實施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強化政府領導下的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進一步提高政策實施效率和效果。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和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依托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縣(市、區)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省廳將每月調度通報各市補貼申請限時辦理情況,并每季度末將通報結果抄送各市政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產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積極探索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集成應用。省農業機械監理站、省農業機械技術推廣站要發揮好技術支撐和行業指導作用,負責指導各地農機監理、推廣機構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技術支撐和管理服務工作,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產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貫徹部、省關于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有關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嚴格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和省域內聯動處理,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各市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市2021—2023年實施方案,并抄報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每年12月10日前,要將全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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