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1年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工作的通知
農辦經〔2021〕2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有關精神,2018年10月農業農村部啟動了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工作,先后確定2批158個試點單位,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取得了初步成效。按照2021年中央1號文件關于推進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的要求,農業農村部決定繼續強化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工作,擴大試點范圍,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促進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為主線,加強示范引領,創新機制方法,優化政策扶持,規范行業管理,強化指導服務,以優示范,由點到面,探索整縣提升農民合作社發展質量的路徑方法,樹立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的縣域樣板。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成員。把握農民合作社“姓農屬農為農”屬性,尊重農民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為農民合作社成員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務,切實解決小農戶生產經營面臨的困難。
堅持體制機制創新。遵循農民合作社基本原則,鼓勵地方先行先試,著力在農民合作社規范運行、創新發展的關鍵環節、重點領域取得突破,探索可復制、能推廣、服水土的范例經驗。
堅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各地自然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習俗傳統的差異,加強分類指導,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專業合作社模式。
堅持統籌協調。更好地發揮政策引導扶持作用,農民合作社指導部門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建立健全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形成支持發展合力。
(三)主要目標
試點地區農民合作社組織規模和農戶覆蓋面明顯擴大,成員凝聚力和參與度不斷提高,內在素質和外在能力顯著增強;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加快發展,再組織化水平大幅提升;、省、市、縣級示范社四級聯創展開,農民合作社輔導員隊伍基本建成,農民合作社服務中心建設取得積極進展。
二、任務內容
主要包括發展壯大單體農民合作社、促進聯合與合作、提升縣域指導扶持服務能力等三方面13項任務。
(一)發展壯大單體農民合作社
1.強化規范建設。完善章程制度。指導農民合作社參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章程。加強檔案管理,建立基礎臺賬,實行社務公開。健全組織機構。指導農民合作社依法建立健全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探索在農民合作社內部推進決策權與經營權分離,引入職業經理人加強內部管理,明確工作職責。推動在具備條件的農民合作社中建立黨組織。規范財務管理。指導農民合作社認真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規范會計核算,及時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會計報表。提高信息化水平。鼓勵農民合作社應用財務管理軟件、數字化治理平臺,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加強登記管理。嚴格依法開展農民合作社登記注冊,對所有成員予以備案。引導農民合作社按時報送年度報告。
2.拓展業務范圍。發展鄉村產業。支持糧食類農民合作社做大做強。鼓勵農民合作社利用資源稟賦,壯大優勢特色產業,推行綠色生產方式,開發農業多種功能,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推動農民合作社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大力發展綠色、有機、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積極使用食用農產品達標合格證。發展農民合作社辦公司。延伸產業鏈條,鼓勵農民合作社依法向從事相關產業的公司等企業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企業承擔責任。參與鄉村建設。鼓勵農民合作社建設運營農業廢棄物、農村垃圾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參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文化建設。
3.豐富出資方式。擴大貨幣出資面。積極引導全體成員以貨幣出資入社,增強成員對社內事務的關注度、參與度。挖掘資源要素價值。鼓勵農民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各種資源要素作價出資辦社入社,擴大成員覆蓋面。加強利益聯結。鼓勵支持農民合作社與成員、周邊農戶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關系。允許將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財政資金,按有關規定量化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后,以自愿出資的方式投入農民合作社發展相關產業,讓農戶共享發展收益。
4.強化服務功能。鼓勵農民合作社加強農產品初加工、倉儲物流、技術指導、市場營銷等能力建設,向產加銷一體化拓展。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鼓勵以農民合作社為組織載體發展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業務合作。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鼓勵農民合作社和聯合社依法依規開展互助保險,穩妥規范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
(二)促進聯合與合作
5.推進區域性聯合。鼓勵同區域農民合作社組建聯合社,協調域內產業合理布局,推動產業優化升級,提高產業整體競爭力。鼓勵同區域農民合作社自愿組建行業自律組織,開展信息交流、教育培訓等業務合作。
6.推進行業性聯合。鼓勵同行業或相關產業農民合作社組建聯合社,做大做強當地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形成規模優勢,提高談判地位,增強市場話語權。鼓勵同業或產業密切關聯的農民合作社采取兼并、合并等方式,進行組織重構和資源整合。
7.引導家庭農場組建農民合作社。積極引導以家庭農場為成員組建農民合作社,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提高統一服務水平,增強市場競爭能力。鼓勵和引導農民合作社與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元融合發展。
(三)提升縣域指導扶持服務能力
8.構建扶持政策體系。出臺促進縣域農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建立健全符合當地農民合作社發展需要的支持政策,加大對運行規范的農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建立激勵機制,對發展農民合作社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9.加強示范引領。深入推進示范社建設行動,制定完善縣級示范社評定監測指標體系,持續開展示范社評定,建立示范社名錄,把示范社作為政策支持重點。健全示范社動態監測制度,及時淘汰不合格示范社。將農民合作社納入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范疇,建立農民合作社信用檔案。防范以農民合作社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10.建立健全輔導員隊伍。加強縣鄉農民合作社輔導員隊伍建設,在繼續從基層農經隊伍中選聘農民合作社輔導員的基礎上,積極拓寬選聘渠道,面向鄉土專家、大學生村官、返鄉創業人員、農民合作社帶頭人等人才培養發展輔導員,對農民合作社運行管理、市場營銷等給予指導。建立激勵有效、約束有力的農民合作社輔導員管理機制,采取精神鼓勵、物質獎勵、社會榮譽賦予、輔導員認定等激勵制度,激發輔導員內生動力,健全監督機制,規范輔導工作。大力開展農民合作社輔導員培訓。
11.創建農民合作社服務中心。鼓勵探索創新農民合作社服務中心建設方式,采取擇優遴選、掛牌委托、購買服務、備案管理等辦法,支持農民合作社聯合社、聯合會等各類主體創建農民合作社服務中心,規范服務標準,提供公共服務,強化監督管理。
12.深化社企對接。組織企業等社會力量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鼓勵推動中國郵政、中化、中糧、滴滴出行、阿里巴巴等企業服務對接農民合作社發展需求,共同打造種植養殖技術、農產品物流銷售、金融服務等平臺,幫助農民合作社提升生產經營水平。推廣應用中國郵政惠農合作應用程序和中國農業社會化服務等區域性綜合服務平臺。
13.暢通退出機制。建立健全部門信息共享和通報工作機制,登記機關依法將農民合作社登記信息通報給農業農村等部門。暢通農民合作社退出機制,簡化注銷程序,依法清退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農民合作社。加強政策宣傳和服務,為農民合作社自主申請注銷提供便利服務。
三、工作安排
(一)試點時間。試點為期2年,自批復之日起計算。
(二)試點申報條件。試點工作以縣(市、區)為單位開展,試點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試點地方農民合作社發展基礎較好,產業門類豐富,農戶入社率在本省份處于中上水平。不存在以農民合作社名義搞非法集資情況。
2.試點地方人民政府重視支持試點工作,建立了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的農民合作社工作綜合協調機制。
3.試點地方農民合作社指導服務能力較強,有承擔農民合作社指導服務工作的組織機構,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工作積極性,有基層農民合作社輔導員隊伍。
(三)試點方案編制。擬申報試點的地方人民政府作為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試點實施方案(編制要求見附件1),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初審。
(四)試點單位確定。2021年擬新增240個試點縣(市、區)作為試點單位,根據各地工作基礎和承擔試點的意愿,制定了試點單位數量分配表(詳見附件2)。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于2021年3月31日前,將等額推薦的試點單位名單、初審合格的試點實施方案,報送農業農村部,同時發送相關材料電子版。農業農村部在審核各試點實施方案的基礎上,研究批復試點單位名單,由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據此正式批復各試點單位實施方案,并報送農業農村部。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試點保障。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及政策保障,鼓勵各地強化政策銜接配套,統籌安排涉農項目資金在試點地區集中投入,形成政策支持合力。
(二)加強工作指導。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支持,對試點方案編寫和試點組織實施進行全程跟蹤指導,督促試點單位逐項落實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任務,研究制定支持推進試點工作的相關政策,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開展相關業務培訓,認真總結經驗做法,加大宣傳力度,試點經驗在轄區內率先推廣。
(三)加強信息報送。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及時報送試點工作動態和經驗做法,于2022年6月底前上報試點工作中期進展情況,試點工作結束前對試點工作進行總結,形成總結報告報送農業農村部。
郵寄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100125)
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
聯 系 人:李政良 010-59193128
電子郵箱:zyhzc@agri.gov.cn
附件:
1.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實施方案編制指南
2.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單位數量分配表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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