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聯合發文 設施農業可使用一般耕地 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2020-04-27
遼寧日報7960
核心提示:4月23日,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出臺《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相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范圍、要求及用地規模,從政策層面為設施農業拓展了發展空間并保駕護航。
4月23日,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出臺《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相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范圍、要求及用地規模,從政策層面為設施農業拓展了發展空間并保駕護航。
近年來,我省設施農業發展較快,目前共有畜禽養殖場4.6萬余家,2019年全省肉、蛋、奶產量在分別排在第11位、第4位、第9位,設施種植無論是面積、品種還是產量一直穩居東北首位。
針對大型養殖、規模果蔬種植以及加工企業紛紛落戶我省,用地規模、數量不斷加大的情況,新政在用地劃分、使用基本農田范圍、用地規模、用地取得等方面實現了5個突破。
《通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范圍,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再需要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明確作物種植和養殖設施建設難以避讓基本農田的,可以使用但必須補劃同等數量、質量的基本農田。同時,用地規模實行差別化政策。對養殖類設施涉及基本農田的,總面積為100畝以上的,所用基本農田比例不超過25%,數量不超過50畝;在100畝以內的,不超過10畝。采取“比例+上限”模式,既滿足了占地面積較小、受基本農田限制的農村散養戶的需求,又能保障大型種植養殖產業的用地需求。(高翔 記者 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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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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