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三)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區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其中,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部發布的補貼額。自治區農業農村廳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補貼額,原則上測算比例不超過30%。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本區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補貼數據測算,也可通過市場調查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測算。
補貼額的調整工作一般按年度進行。鑒于市場價格具有波動性,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發現具體產品實際補貼比例明顯偏高時,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農業部、財政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和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且已購置的產品,可按原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并視情況優化調整該產品補貼額。
1、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
2、自治區支持新建農機作業服務組織、三星級農機作業服務公司和三星級農業綜合服務站購買開展服務所需機具,在補貼的基礎上再累加補貼20%。
3、購買馬鈴薯種植、收獲機械,殘膜回收機械、植保機械、埋藤機等葡萄生產機械、深松機、水稻直播機、蔬菜移栽機械、TMR全混合日糧機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械,在補貼的基礎上再累加補貼20%。
4、各市、縣(區)在執行自治區累加補貼資金計劃時,必須嚴格按照核定資金額度安排購機補貼,不得突破自治區累加補貼資金額度。
5、各市、縣(區)可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利用市(縣)級財政資金對當地農業生產急需和薄弱環節的機具給予累加補貼,補貼標準由市、縣自行確定。
四、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五、補貼方式和操作流程
(一)補貼方式。全區范圍內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補貼方式。各縣(市、區)要設立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專賬,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擠占。各市、縣(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并抄送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備案。
(二)操作流程。自治區將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下達到各縣(市、區),補貼資金由縣(市、區)財政和農墾局結算兌付,直接打入補貼對象的賬戶。各市、縣(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補貼資金結算的有關規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補貼資金實施和結算進度。
1、發布實施方案。自治區及各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等信息。
2、組織機具投檔。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自治區農機化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形式審核,集中公布投檔產品信息匯總表。原則上每年投檔次數不少于兩次。
3、自主選機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并對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便于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規處置。
4、補貼資金申請。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按規定提交申請資料,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積極引導農戶使用農機補貼手機APP辦理補貼申請。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嚴禁授予補貼機具產銷企業進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辦理補貼申請的具體操作權限,嚴禁補貼機具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到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購機者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機具的數量為2套(2臺拖拉機主機,6臺配套農具),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機具的數量為10套(10臺拖拉機主機,30臺配套農具)。積極探索利用農業農村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實行網上補貼申請試點。
5、補貼資金兌付。各縣(市、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時限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組織核驗機具,由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發放補貼資金。對安裝類、設施類或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可在生產應用一段時期后兌付補貼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