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中國農業發展的方向:再上新型規模化之路
一二三產融合跨行政區劃的大型農業生產合作社是新型規模化之路的代表
解放后我國農業發展的歷史,就是不斷探索在我國如何實現農業生產關系與農業生產力發展配置,并創造出更多農業財富的歷史。圖/中新
文 | 聯辦財經研究院課題組
說明:聯辦財經研究院自成立以來,多年跟蹤調研河北省邢臺市南和縣金沙河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近年我們又調研了宜信公司提供金融支持的若干奶牛養殖場和土豆種植大戶。幾十位研究院的專家參與了這些調研,并對金沙河合作社的一二三產融合的探索實踐給予了充分肯定,也對中共南和縣委加強對金沙河這種跨行政區劃的大型合作社的領導的探索實踐給予了充分肯定。專家們也通過不同方式對中共南和縣委和金沙河合作社的探索提供了各自的智慧。
近年來中央領導同志對金沙河合作社做出多次批示,明確肯定“是個方向”。2019年農業農村部把金沙河合作社樹立為合作社典型之一。
研究院在多年組織專家們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撰寫了這份報告。專家們在討論中總體上對報告給予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見。最后由研究院課題組對報告定稿。可以說,這份報告凝聚了農民和中共南和縣、鄉、村三級基層黨委的探索實踐,也凝聚了研究院專家們的智慧。
本報告中如有不當或錯誤之處,完全由研究院課題組負責
一、當前我國農業發展面臨的潛在危機
中國個人民公社——嵖岈山衛星人民公社舊址。圖/IC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業經歷了70年的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40年的發展,取得了歷史性的進步。家庭土地承包制大大地釋放了被人民公社體制束縛的農業生產力,在同樣的土地資源下生產出遠比承包制之前多得多的農產品。在這個基礎上,再大規模進口農產品,從而廢除了統購統銷制度,也在相當范圍內廢除了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特別要強調的是,農民工為主要勞動力資源的勞動密集型加工貿易企業為創造了巨額外匯,可以說是這些外匯資源支撐了6億至7億畝耕地當量的農產品的進口,在這個意義上,進口農產品也可以認為主要是農民通過加工貿易“生產”出來的。這40年居民生活質量大幅度提高,人均預期壽命延長,其中所消費的國內生產的和進口的農產品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是,國民經濟的發展也逐漸產生新的問題,特別是中美貿易戰也使農產品成為我國國際政治的重要領域之一。農業面臨的潛在危機正在逐漸顯現出來。我們應該對此有充分的認識并在此基礎上對未來農業的發展形成準確的預判。
當前我國農業發展面臨的潛在危機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家庭農場(種植大戶)退租甚至“跑路”所在多有,分散種植農戶棄耕撂荒土地開始出現
改革開放以來,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快速下滑,大量農業剩余勞動力開始向城市轉移,以往圍繞土地耕作的糧食種植為核心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在農民生活中的重心地位逐漸下降,并逐步由農民的主要謀生方式演變為家庭副業,且該項副業主要由我國農村的非核心勞動力成員的留守婦女、留守老人從事。與之相對應的是糧食生產在家庭收入中的地位已經基本被邊緣化,據若干典型調查,糧食生產收入在農村居民家庭整體收入的占比僅有10%-20%,土地耕作收入在農民總收入中已經從改革開放初期的主導地位降低至從屬地位。農民不愿意對土地投資,撂荒土地逐漸增多。
40年來,我國農戶收入結構已經出現重大變化,曾經靠種田吃飯、以土地為家庭全部生計來源的農民,對于土地的依賴度已降至歷史低點,總體上說,糧食種植收益早已不是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土地耕作在農戶家庭生活中也已經喪失了其主要生活來源的重要地位,轉而成為一份僅僅可以支撐農民基本溫飽生活水平的“生活保障”。在現有條件下,單純依靠有限的承包地產出已無法實現農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也不可能成為農民持續增收的途徑。
而另一方面在土地流轉中,以金沙河農業生產合作社為例,投入土地、勞動力和資金資源的主體在三者共同分享的財富中,分享比例為7∶2∶1。土地資源獲得很大的份額,而投入勞動和資金的生產者只有20%和10%。對于生產者來說,這70%就相當于是生產成本。而所有農業生產資源價格和農產品價格的變動,使種植成本逐年提高,很多種植大戶退租甚至“跑路”。
土地收入在農民收入中比重下降,而土地流轉的地租又同時成為農業生產的沉重成本負擔,這樣一個“二律背反”的格局必然會阻礙土地流轉,使分散種植農戶的生產效率逐年降低。如不解決,我國農業將陷入困境。
(二)農產品供需缺口持續擴大,對外依存度達到25%左右
當前,我國農產品的消費需求在人口增加、城鎮化、膳食結構升級等因素推動下呈現剛性增長。中國人均糧食占有量,已經從改革開放初期的0.2噸左右提高到0.45噸左右,提高了一倍多。但是,這尚不到美國人均糧食占有量1.1噸的一半。隨著經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此項指標還會進一步提高。而供給端則受到城鎮化對耕地不斷占有、資源環境約束日益增強、農業低效生產等多重因素的制約,有效供給的產能潛力提升有限。今后一個時期,我國農產品供需缺口不斷擴大的趨勢已不可逆轉。
近年來,我國每年糧食進口量均在1億噸以上。這一數量約占我國國內糧食當年生產總量的20%左右,加上其他農副產品進口,換算約為6億-7億畝耕地的土地當量,按照國內18億畝耕地產出進行簡單測算,我國農業生產對外依存度已達25%以上。其中,大豆的對外依存度超過80%,高粱、菜籽油、糖類等作物對外依存度超過50%。
對國際農產品市場依賴度的逐年提升,農產品貿易逆差的不斷擴大,不但嚴重威脅的糧食戰略,還成為我國在國際政治中的重要掣肘。當前農產品進口已經成為中美貿易戰的重要砝碼之一,無論進口或不進口都對我國農業和整體國民經濟以及相關的外交產生重大影響。在的中美貿易談判動向中,中方已經確定將更多進口美國的農產品,包含小麥、玉米在內的美國其他主要農產品已經列入進一步擴大進口的范疇。而美國大米、小麥、玉米、大豆價格每噸分別比我國大米、小麥、玉米、大豆低73美元、103美元、180美元和530美元。如果放寬配額,加大進口量,那么國內三大主糧種植95%(小麥)、95%(水稻)、85%(玉米)的自給線是否能夠守得住,將成為影響我國糧食的難以控制的風險。
(三)返鄉農民工數量增加,土地承載壓力增大
改革開放后的很長時間,我國勞動力生產要素均呈現從鄉村向城市的“單向流動”態勢。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爆發,吸納大量農民工就業的出口導向型、勞動密集型的加工制造業一度受到巨大沖擊,我國歷史上首次出現大規模的農民工返鄉潮。從此農民工去向也由單向流動轉為“雙向流動”,且“城市向農村”的逆向流動呈加速趨勢,2015年返鄉創業農民工人數為242萬,2017年農村返鄉下鄉創新創業人數740萬人,2018年這一數據繼續攀升,達到780萬人。
,產業結構轉型中科技裝備替代普通勞動力。隨著我國制造業產業結構升級,現有產業裝備的機械化、智能化的更新換代,勞動密集型產業比重下降,低端制造業外遷,國民經濟總體對重體力低技能勞動力需求逐漸削弱,農民工作為我國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就業主體首當其沖受到影響。據統計,2015年-2018年,農民工就業結構中制造業的比重從31.1%降至27.9%,建筑業的比重也從21.1%降低至18.6%,僅這兩個產業吸納農民工就業的數量在過去的四年里就減少了1640多萬人。統計數據還表明,受中美貿易戰影響,自2018年7月以來,已造成180萬-190萬就業崗位減少,其中低端制造業中,皮革制品同期凈減少6.4%、木材同期凈減少4.6%、塑膠凈減少3.8%。隨著貿易戰的推進,此類影響還會加大。
第二,城鎮人員就業的“擠出效應”。一直以來,我們就業統計系統專注于城鎮人口,而農民工并不納入城鎮登記失業率統計范圍。因此,在同等的就業崗位應聘條件下,與本地城鎮戶籍人口相比,外來的農民工處于天然的劣勢,一定程度上他們發揮著城鎮職工就業的“調劑”和“補充”功能。例如在一些城鎮居民不愿意就業的重體力和工作環境惡劣的崗位,基本上都是由這些農民工擔當,一些季節性、周期性、流動性、臨時性的非穩定工種也多數由他們來填充。一旦出現波動調整,這部分缺乏必要就業保障的農民工就只能失去就業崗位回鄉。在過剩行業的“去產能”“國企改革”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農民工群體不可避免地成為企業裁員或被城鎮居民替代的對象。
第三,農民工老齡化。40年改革開放,最早進城打工的那批農民工均已到退休年齡,受制于戶籍、社保、城市生活成本、高房價購買壓力等多重因素,真正能夠在城市扎根落戶的農民工數量并不多,多數農民工在退出高強度體力勞動以后也無法享受教育、醫療、社保等城市居民的公共服務,無奈的選擇仍是返鄉。2018年我國農民工群體的平均年齡為40.2歲,2014年這一指標僅為35.5歲,每年提高1歲。與此同時,50歲以上的外出農民工占比達到22.4%,這一比例相較2014年增加了5.3個百分點,這意味著當前我國2.88億農民工中,50歲以上的就有6400多萬人。由于農民工在城市所從事的工作主要為缺乏技術含量的重體力勞動,年齡是重要的分水嶺,50歲以后很難再繼續堅持,因此可以預見未來幾年我國將迎來老齡農民工的返鄉潮。
農民工返鄉使農村土地的人口承載量增加,而土地生產效率增長必然低于返鄉農民工生活成本的增加,因此農村土地收入扣除生產和生活成本后的結余,即土地的凈收入必然會大幅降低,相當于“人口負紅利”。農民工失去城鎮就業崗位的返鄉和老齡農民工返鄉,造成的“人口負紅利”與青年農民工進城就業和農民在農村創業成功的“人口紅利”對沖,在未來一個時期,總體上出現“人口負紅利”的概率很大,由此引發的農民總收入的減少和土地生產凈收入的降低將是我國農業面臨的重大風險。
二、我國農業發展的歷史經驗和教訓
2019年10月12日,在黑龍江農墾建三江管理局勤得利農場,種植戶駕駛機械搶收水稻。圖/新華
70年來,我國農業發展經歷了特殊的歷程。中國農業國情不同于歐美資本主義的農業國情,也不同于前蘇聯的農業國情。因此,可以說,解放后我國農業發展的歷史就是不斷探索在我國如何實現農業生產關系與農業生產力發展配置并創造出更多農業財富的歷史。
首先起點是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雖然在局部地區和一個短時期內出現過“左”的傾向,但是總體上解放了被封建土地制度束縛的農業生產力。從土改開始,我們歷經單干、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包括核算單位、自留地等一系列制度的演變)、“家庭承包制”、“三權分置”等多個曲折漫長的發展階段,一直在探索中調整,在實踐中修正。
歷史實踐證明,每一次當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時候,就能夠極大地促進并釋放生產力的潛力,反之則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甚至造成生產力的嚴重破壞。總體來看,新中國成立以來以規模化為代表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相互配置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一)階段:正確的規模化之路
新中國成立后,在農業合作社化運動的初級階段,為了彌補農村軍烈屬家庭擁有土改分到的土地但勞動力、耕畜、農機具等生產資料匱乏短缺的困難,在對軍烈屬實施代耕制度的前提下,號召農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則組成季節性或常年性互助組。在互助組時期,土地、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和收獲的農產品,歸農戶私人所有。由幾戶或十幾戶相互提供土地、牲畜、農具、勞動力等各項資源,并獲取相應的報酬,在小規模范圍內提高了這幾項主要農業資源配置效率,因此總體上比個體農戶單家獨戶耕作的作物產量和勞動效率均有所提高。
隨著合作化運動推進,1953年,在互助組的基礎上,成立了初級農業合作社簡稱初級社,土地、耕畜、農具入股,農民成為社員參加集體勞動,統一組織生產經營,并且按一定比例以社員的勞動數量和質量與土地等生產資料的多少進行分配。相較于互助組,這一組織形式已經具備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公有成分,對當時農業增產發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與統購統銷制度和工農業產品剪刀差制度協同支持了戰爭和工業化的啟動。這是我國農業正確的規模化發展階段。
(二)第二階段:錯誤的規模化之路
1955年,農村生產資料的公有制進一步升級,在初級社的基礎上發展形成高級社,土地、耕畜、大型農具等生產資料取消了初級社時期的“折股入社”的私有形式,作價后完全歸集體所有。實際上,作價偏低又沒有全部足額支付價款。同時,與此相適應,高級社取消了土地等生產資料參與生產分配的制度,完全實行按勞分配原則。高級社時期,由于事實上“無償”剝奪了農民的生產資料,特別是剝奪了土地改革后占農民人口50%以上的中農的生產資料,取消了初級社時期向中農讓步以團結中農的政策,大大挫傷了數量眾多的中農生產積極性,平均主義弊端開始顯現,農業生產效率有所降低。
這個時期,擴大農業生產規模的思想成為這場運動的主要指導思想,毛主席在《大社的優越性》一文的按語中提出,“小社人少地少資金少,不能進行大規模的經營,不能使用機器。這種小社仍然束縛生產力的發展,不能停留太久,應當逐步合并。有些地方可以一鄉為一個社,少數地方可以幾鄉為一個社,當然會有很多地方一鄉有幾個社的。不但平原地區可以辦大社,山區也可以辦大社。”在這一思想的引導下,我國農村生產關系在較短時間內就發生了巨大變革。1958年7月,我國個人民公社“嵖岈山衛星人民公社”成立,到10月底,74萬多個農業生產合作社改組成2.6萬多個人民公社,參加公社的農戶有1.2億戶,占總農戶的99%以上,農村基本上實現了人民公社化。規定各農業社的一切生產資料和公共財產轉為公社所有,取消自留地,由公社統一核算,統一分配;社員分配實行工資制和口糧供給制相結合。
歷史證明,當時雖然已經提出農業“八字憲法”,提出機械化是農業的根本出路,但是,實際的農業生產力尚沒有實質性進步,生產力基本上仍停留在小農經濟的水平,而生產關系提升到比高級社更高級的公有化水平,比高級社更加劇了二者錯配,平均主義泛濫嚴重侵犯了絕大多數農民的經濟利益,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破壞了農村生產力,在不長的時間里就使我國農業經濟遭受了慘重損失,陷入了嚴重的危機。這是我國農業錯誤的規模化發展階段。
(三)第三階段:糾正第二階段錯誤的逆規模化之路
此后,中央開始針對當時人民公社的錯誤進行反思糾正,決定農村生產關系由公社核算后退。后退到什么水平,有四種意見:大隊核算、小隊核算、家庭責任田、分田單干。最后毛主席決定,1962年《農業六十條》修正案明確人民公社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農業生產規模和核算范圍降至生產隊這個最小集體單位,否定了大隊核算;同時也否定了一些地方已經出現的并被實踐證明是成功的家庭責任田,更否定了分田單干。
在1958年開始的人民公社時期,先經歷了1958年取消自留地,1959年6月恢復自留地,1960年2月收回自留地,1962年又恢復自留地的曲折過程。此后,特別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農村政策總體上向左轉化,但除個別地方從生產隊核算改為大隊核算,收回自留地、取消家庭副業外,總體上仍維持了1962年人民公社60條規定的生產隊核算和自留地制度。
這個時期還產生了許多社隊工業,這些社隊工業有的屬公社所有,有的屬大隊所有,有的屬生產隊所有,增加了公社、大隊、生產隊的集體收入,補充了農業生產的資金需求,提高了生產隊對化肥、農藥、農機、柴油等的購買力,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農業生產增長和農民收入的提高。但是人民公社的平均主義體制仍然沒有根本的改變。這是我國農業糾正第二階段錯誤的逆規模化發展階段。
(四)第四階段:進一步糾正第二階段錯誤的逆規模化之路
在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思想解放的浪潮中,家庭承包制又在實踐中萌發出頑強的生命力。以安徽小崗村為代表,經歷了“陽關道和獨木橋”的爭論和探索,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逐步發展成熟,在土地所有權仍歸屬集體的前提下,耕種和分配單位下放至單個農戶家庭,農業生產規模比1962年以后的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隊核算”進一步逆規模化降低了生產和核算單元,并且生產方式由集體共同勞作,改變為農戶家庭經營,這一經營方式從根本上廢除了人民公社平均主義體制。1962年以后,盡管經歷了20年國民經濟的發展,農業生產力有所提高,但是總體上農業生產力水平并沒有取得實質上的提升,家庭承包制比生產隊與當時我國主要依靠人力、畜力勞動的農業生產力水平更相適應。同時,中央決定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進口農產品減少征購數量。本世紀初又廢除了農業稅和集體提留,并增加了對農業的各項補貼。這一系列改革大大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激發了勞動和土地的潛力,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農業發展成就。在這個歷史階段,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礎上,社隊工業的改制和農民從事工商業活動開辟了民營經濟發展的廣闊空間,與國資和外資成為國民經濟三大支柱。這是我國農業進一步糾正第二階段錯誤的逆規模化發展階段。
總結歷史經驗,我國農業經歷了六年左右正確的規模化,又經歷了七八年錯誤的規模化,特別是為了糾正不多幾年的錯誤的規模化,我們付出了二十多年的時間代價,用兩個階段的逆規模化才完成了這個歷史階段中國特色農業發展道路的探索。特別是第四階段的歷史貢獻將永遠載入中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土地資源缺乏的農業發展和整體國民經濟發展的史冊。
70年農業發展規模化中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反復告訴我們,馬克思主義關于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理論是經得起歷史檢驗的。要保護生產力,發展生產力,必須使不同時期的生產關系適應不同時期的生產力。生產關系滯后,會制約生產力發展,生產關系超前,同樣會制約甚至破壞生產力。這可以說是70年我國農業發展歷史的基本經驗和教訓。
三、當前我國先進農業生產力和落后農業生產關系的矛盾
在總結我國農業70年發展的經驗教訓基礎上,我們應該堅持馬克思主義關于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理論,實事求是地對當前我國農業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現狀進行調查研究并得出正確的判斷。
我們先研究我國當前的農業生產力。自“包產到戶”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改革至今已40年,伴隨國民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我國農業生產力已經實現從人力、畜力的小農自然耕作水平到“機械化、科技化”的種植生產方式的本質性轉變。1978年我國耕地灌溉面積僅有7億畝,2017年增加到10.2億畝,增長45.7%,高標準農田建設完成6.4億畝,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水平顯著提高;1978年大中型拖拉機56萬臺、聯合收獲機不到2萬臺,2017年大中型拖拉機670萬臺,聯合收獲機199萬臺,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率超過68%,機耕率超過90%,農業機械化裝備水平大幅提升。化肥6000萬噸,農藥220萬噸,農膜224萬噸,農用柴油1000萬噸。生物育種、轉基因新品種培育技術不斷突破,主要農作物良種覆蓋率穩定在96%以上;噴灌滴灌旱作節水、測土配方施肥、統防統治等先進適用農業技術大范圍推廣,重大動植物疫病流行規律和防控、農業遙感、智能管控、大數據信息化等科技化手段開始在農業生產領域應用,2018年農業科技進步貢獻率達到58.3%。
改革開放40年,我國國民經濟取得了歷史性的進步,其中,農業生產力水平獲得了極大的提升。當年提出的農業生產力的要素,包括“土肥水種密保管工”和機械化等已經遠遠超出了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勞動時期的水平。在市場化制度的運行中,農業科研水平的提升和城市工業為農業提供的新型生產力的要素已經開始打破小農生產方式。我國已具有的先進的農業生產力,已經開始在一些領域展示出我國歷史上的水平。
我們再來研究我國當前的農業生產關系。1988年以前,憲法和民法通則都規定土地不得“出租”,土地承包權流轉被嚴格禁止。但是1984年1號文件首次允許“經集體同意后進行轉包”。這個政策的松動是因為政策允許農戶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和進城打工,為了保護農民進城打工或經營增加收入的權利,避免承包權成為農民進城打工或從事經營的限制,文件承認在實際生活中已經發生的承包權轉讓,從而保證了農民進城打工為國民經濟提供的巨額“人口紅利”。直到1988年憲法修訂為“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又進一步放寬:“允許繼承土地開發性生產項目的承包經營權,允許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1994年農業部再放寬:允許承包方“對承包標的,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經過近20年時間,2001年、2002年中央提出土地使用權流轉是“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目的是“逐步發展規模經營”。
2003年《農村土地承包法》和2005年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管理辦法》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對土地流轉的一系列具體規定充實了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