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不能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
土地流轉,現在在農村很常見了,一般來講就是農戶把自家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這有利于農業的規模化、現代化經營。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但是,據央視網報道,今年8月底,陸續有一些貴州修文縣的村民反映,當地在沒有和他們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就組織人員和機械,鏟除了他們田里的作物。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允許農民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給專業大戶、合作農場和農業園區,目的是改變以往的土地分散經營,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土地流轉是農業現代化發展的產物,是利國利民的大事好事,然而,政府在引導土地流轉時,不時扮演了與民爭利、損害農民利益的形象,導致土地流轉違法行為頻發。
貴州修文縣強挖農田,就為土地流轉提供了不良示范。其一,管你簽不簽協議,土地一律征收,違背了農民土地流轉的意愿,違反了有關土地流轉的原則;其二,毀壞農民原有產業,一律采用“每畝補助800元流轉費”的標準,使種養專業戶的產業毀于一旦;沒有給農民預留生活性用地,也沒有簽訂合法協議確保農民穩定收入,斷了農民生存生活的后路。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如何把握好依法、自愿、有償三者的關系,是一道考驗政府行政能力的必選題。沒有自愿就沒有合法,沒有有償農民就不會自愿。因此,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和法則應該是確保農民利益。
土地流轉不能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因為土地流轉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農民收入。政府在引導土地流轉時,既要扮演好“店小二”角色,讓社會資本順利下鄉,又要扮演好“守門神”角色,維護好農民利益。土地流轉之所以出現一刀切、大躍進、走彎路,根本原因是政府沒有擺正自己的角色,很大程度上在為農業資本背書,從而傷害了依賴土地生存的“大多數”。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土地流轉不是搶奪農民土地,而是讓農民土地實現利益化。讓土地流轉給農民帶來更大實惠,堅持這一出發點,土地流轉就不再有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