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土地被流轉12年 流轉費領了一年后就沒了
土地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既實現農業規模化經營,群眾也獲取了一定的流轉費,應該說是一件雙贏的好事。然而,近日,丹鳳縣一些群眾向我們欄目反映,說他們家里的核桃地流轉出去了,結果流轉費領了一年之后就沒人給了?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4月25日,記者來到丹鳳縣棣花鎮許家塬村,接連走訪了村里一組、三組、四組的多戶村民。村民張保民告訴記者,他們家原來有三畝多林地,2000年實施退耕還林工程,全部栽上了核桃。2016年7月份,核桃地被村上流轉了出去了。
張保民:“大隊說下的,流轉12年,一畝地一年是900塊,頭年給了,第二年沒給,今年第三年快到了。”
張保民保存的一份取款單顯示,2016年7月18日,他領到了3畝多,地年的土地流轉費用,共計3353.9元。而之后,就再也沒有人給土地流轉費了。和張保民一樣,村上許多村民的核桃地,也都是2016年被村上給流轉出去的,說是流轉12年,可是只領到一年流轉費后就再也沒有了。
村民:“2016年付款了,2017年沒有付款。”
村民:“流轉費給了一年再就沒見過,去年村里說過年給,過年到現在也沒給。”
那么,這些村民的地流轉給誰了?為什么不去找承租方要錢呢?追問之下,記者得知,村民們壓根不知道地流轉給誰了,也不清楚應該找誰要錢。因為當初流轉土地,村民們根本就沒有和投資方簽訂合同。
村民:“大隊干部辦下的,村上統一簽合同,群眾一個都沒有簽合同。”
村民:“沒有簽合同,光說人家來承包地,村委會給解決了,一畝地900塊錢。”
采訪中記者發現,大多數村民因為沒有簽合同,既不知道自家的地流轉給誰了,也不知道流轉之后要搞什么,有的以為土地被征收了,還有的完全不清楚發生了什么。看到流轉費拿不回來,不少村民也找過村委會,但因為手中沒有合同,流轉費成了本糊涂賬。
村民:“村上答復說,人家給的那個錢別人欠著呢,他要不回來,就這樣子,具體情況現在我說不清楚。”
那么,村干部到底是和哪家公司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雙方又是怎么約定的?
在丹鳳縣棣花鎮許家塬村村委會,記者見到了這份土地流轉合同。甲方也就是出租方是許家塬村,乙方即承租方是陜西天宇潤澤生態農業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村小組為單位,由村小組組長簽字,將整個小組的林地列入一個合同之中。2016年簽訂的合同涉及許家塬村一組、三組、四組共187戶,平均每戶林地三畝多。2017年再次簽訂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涉及許家塬村二組、五組、六組部分村民。加起來共涉及6個組250多戶村民,將近一千畝核桃地。按照合同約定,截至目前,陜西天宇潤澤生態農業有限責任公司總共欠付村民們2017年的土地流轉費70余萬元。
丹鳳縣棣花鎮許家塬村村委會田建榮:“群眾開始找村上,村上盡量協調,由于拖欠時間過于長了以后,有些群眾,村民每個人想法都不一樣,有的人就跑鎮上反映了。”
記者了解到,陜西天宇潤澤生態農業有限責任公司流轉村民的林地,主要用于建設核桃主題公園,目前,已經初具規模。按照合同約定,每年的8月20日前要向村民支付土地流轉費,那么,這家公司為什么失信,遲遲不支付村民的土地流轉費呢?記者找到位于丹鳳縣棣花鎮萬灣村的公司地址,但卻發現,這里大門緊鎖,空無一人。
隨后記者又來到村委會提供的這家公司的另一處辦公地點,發現依然是大門緊鎖。期間記者多次撥打公司法人留在工商部門的手機號碼,僅在次撥通時對方表示正在開會,之后一直顯示無人接聽。
田建榮:“原因是潤澤公司去年報了一些項目,由于資金運轉有些問題,但是村上一直在協調著,他說今年元月開始付,但是元月份由于財政有問題,公司資金一直沒到位。”
田建榮表示,企業向政府報的項目資金沒有下來,所以企業沒有錢給農戶付流轉費。那么,這家企業究竟有沒有實力流轉全村的土地呢?許家塬村村干部卻避而不答,只表示,企業愿意來村上做項目,應該全力支持項目。
丹鳳縣棣花鎮許家塬村村支書梁喜榮:“作為企業有企業的難處,資金出現困難了,項目資金沒到位,并不是說不給你錢,他積極協調這事情呢,有錢好辦,沒錢你把它打死,咱還想把這事情做起,干事呢,咱還想把這繼續發展,你不發展,給群眾一撇,群眾把那荒了。”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那么,在各地推進農業轉型升級,土地經營權流轉已成常態的當下,農民群眾如何依法簽訂合同,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陜西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副教授杜宏寵:“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流轉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方是農村土地承包戶,即農民,另一方當事人是承包的受讓方。一般來講,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內容應該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合同的標的物,即我們土地的面積、坐落、四至和質量,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支付金、流轉的用途、流轉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方法,以及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等幾個要素。雙方當事人必須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來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間出現糾紛,首先雙方當事人去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提請鄉鎮政府、村委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最后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為進一步盤活農村閑置土地提供了更多探討空間。而土地流轉在政策的引導下,相關需求也在不斷增長。如何健全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政策宣傳、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完善糾紛調處機制,需要參與農戶自身增強法律意識,更需要相關部門的積極引導和監管,切實保護好農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