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自家土地被流轉了,土地征收的賠償款歸誰呢?
在農村,不想種地的朋友們一般會選擇將自己的土地流轉給其他人進行相關農業活動的經營。但如果這塊地即將被政府征收,那么這征用土地的賠償款應該歸誰所有呢?面對利益的劃分,承包方和流轉方都爭執不休,下面小編就和大家具體講解一下。
土地流轉后征地補償費到底歸誰所有?
一般農村的土地進行的是土地出租的情況,就是原承包人還是享有土地的承包權,但是將自己的經營權流轉出去給受讓人。實際上土地承包關系并未發生改變,所以土地被征收之后應該還是原承包人享有土地補償的費用。但實際情況下,承包人和受讓人可以進行協商,承包人享又土地征收的賠償,而受讓人可以適當的減免土地流轉的費用。
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補償。土地被征收后,不僅需要對土地所有權人進行補償,還需要對用益物權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進行補償。《物權法》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
那么,征地補償費包括哪些: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通過上文介紹相信大家對于土地流轉后的補償分配問題應該都有了基本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