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做設施農業,卻不懂拿地問題?一篇文章為你解答清楚。
設施農業是帶動農業發展的產業,但是很多人卻在設施農業的用地問題上栽了跟頭,土地一直都是農業的根本,不懂設施用地的政策,你在做農業的過程中真的可能會吃大虧,或者說你看不懂政策,也有可能再好的政策也惠及不到你,今天就想針對設施農業用地問題給大家做詳細的分析~~做農業的你,一定有用!
2014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仍然適用。該《通知》有效期5年,也就是說2018年、2019年設施農業用地政策都將按照本通知執行。今天將從設施農業用地分類、政策支持內容、拿地流程以及用地注意事項幾個方面為農友們解讀設施農業用地相關政策。如果您對我們的分析感興趣,想進一步了解設施農業用地問題,歡迎您添加文章末端班主任微信咨詢了解。
設施農業用地分類
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于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范用地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
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屬設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
包括: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3.配套設施用地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
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設施農業用地政策具體內容
1.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屬于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后,經營者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
非農建設占用設施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設施興建之前為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還應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
2.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根據規模化糧食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南方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3.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
各地要依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對于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4.鼓勵集中興建公用設施
縣級農業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引導和鼓勵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在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過程中,相互聯合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糧食倉儲烘干、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提高農業設施使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設施農用地使用流程
1.簽訂用地協議
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并與鄉鎮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
協商一致后,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鄉鎮、村組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議。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征得承包農戶同意。
2.用地協議備案
用地協議簽訂后,鄉鎮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用地協議與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不符合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的不得動工建設。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應依據職能及時核實備案信息。對于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可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及有關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用地注意事項
1.從事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的,經營者必須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
2.設施農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
3.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
4.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