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農業廳關于繼續開展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改革背景
近幾年來,大力提倡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不斷加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農業部正在實施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行農機推廣鑒定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勢在必行。農業部張桃林副部長在2017年召開的“農機試驗鑒定和農機化質量工作改革發展座談會”上講話時,指出“切實減少農機試驗鑒定中的管理事項,優化鑒定內容和程序,積極主動地發揮市場的力量,引導用好社會檢驗檢測資源,激發試驗鑒定活力。”在總結去年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改革取得的經驗基礎上,今年繼續推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改革。
二、改革內容
1、繼續試行農機推廣鑒定產品檢驗社會化服務。按照《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2015年農業部公告第2331號)規定進行修訂的產品推廣鑒定大綱(簡稱“新大綱”)發布實施前,受理的初次推廣鑒定產品,其技術要求與性能試驗、性檢驗繼續試行社會化服務;新大綱發布實施后,受理的初次推廣鑒定產品,其一致性檢查、性檢驗和適用性評價中的性能檢驗繼續試行社會化服務。
2、繼續試行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社會化服務。
三、社會化服務機構
1、農機推廣鑒定產品檢驗社會化服務機構為具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2、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社會化服務機構為農業機械或機械工業行業的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省級農業機械或機械工業學會、協會(聯合會)(以下簡稱“定型鑒定單位”)。
四、有關要求
1、申請推廣鑒定前,制造商(申請方)已將產品委托具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其樣機應是推廣鑒定受理日前12個月內生產的經檢驗合格的產品,樣機抽樣基數和抽樣數量應符合相應產品推廣鑒定大綱要求。具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產品檢驗結束時,制造商(申請方)還應完整保存好受檢樣機,直至產品鑒定工作全部完成。否則,不得擅自處理受檢樣機。
2、具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標注由CMA形成的圖案和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組成的資質認定標志。
3、農機推廣鑒定產品檢驗應依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要求或依據不低于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要求的有效標準。
4、定型鑒定單位應當按照福建省農業廳發布的《福建省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規則(試行)》的要求,組織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并出具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證書。
五、檢驗報告和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證書的應用
1、檢驗報告符合產品推廣鑒定大綱要求的,福建省農業機械鑒定推廣總站予以采用,作為頒發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的依據之一。否則,不予采用。
2、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證書符合《福建省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規則(試行)》要求的,福建省農業機械鑒定推廣總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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