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再次修訂,這些好處你都知道嗎?
這次修改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修改后的條例規定“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這一點極大的保護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權利,做到有法可依。比如,修改內容中所言:“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正是市場中一般企業重要的市場特征的體現,是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重要體現。
第二,關于出資形式,修改中又做了放寬:“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章程規定、全體成員認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就都可以。這點明確了成員可以用土地經營權等財產作價出資,體現了出資的多樣性,進一步強化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權益保護措施,增加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利于提高農戶投資的積極性。
第三,新法對成員新入社和除名、盈余分配,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的有關條款作了修改完善,還對成員除名情形程序予以完善,規定了: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者嚴重危害成員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員的除名,應當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在實施前款規定時,應當為該成員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
“被除名成員的成員資格自會計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四,增加了一章“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設立聯合社,是各國合作社發展的普遍做法。目前我們已經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7200多家,涵蓋農民專業合作社9.4萬多個,帶動了農戶超過560萬戶。
聯合社的發展不僅增強了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能力,更推動了農業規模化經營,加快了現代農業建設步伐。目前已經有14個省區市對聯合社的注冊登記作了原則規定,由于過去缺乏上位法的依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聯合社的發展,所以這次新修改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一章,對聯合社的成員資格、注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等作了規定,法律規定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修改中增加了聯合社理事長、理事應當由成員選派的人員擔任的內容;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社一票。
這一點有利于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為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制度,進一步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第五,取消同類限制,擴大法律調整的范圍。
為適應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并行發展,專業化基礎上向綜合化方向發展的趨勢,以及農民對各類合作社提供服務的需求日益多元,不局限于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范圍,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的限制,擴大了法律的調整范圍,同時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和服務的業務范圍。
第六,進一步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
為更好地發揮法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發展的引導作用,這次法律修改在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方面做了一些補充和完善,比如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另外,對法律責任等有關內容也做了補充和完善。
這些修改極大的保護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