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印發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流程》(試行)的通知
各區農機中心、濱海新區農委:
為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實工作,按照農業部要求,我辦制定了《天津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流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農機辦
2017年11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工作流程
(試行)
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實工作,保障財政資金使用,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和我市農機購置補貼相關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本工作流程所稱核驗,是指本市購機者在辦理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時,對其擬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產品的審核查驗。
第二條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驗,須由購機者提出申請,農機產銷企業配合,區級農機管理部門組織審核確定。
第三條 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區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其中:區級農機管理部門負責購機產品核驗、輔助管理系統信息錄入和本級信息的管理維護,核驗材料歸檔和保存;區財政部門負責購機產品核驗結果確認。
第四條 各區農機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購機產品核驗工作,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全責、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將具體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
其中:購機核驗崗位要安排至少兩名專職工作人員,開展具體工作時,要至少兩人同時核實。
第五條 購機產品核驗堅持“五不見五不予”原則:即不見所購產品,不予核實;不見銘牌,不予核實;不見發票原件,不予核實;不拍人機合影,不予核實;不噴涂補貼標示,不予核實。
第六條 購機核驗一般流程。應按照“要件審查→產品比對→銘牌核驗→噴涂標示→人機合影”的一般流程開展具體工作。其中:
(一)要件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包括:購機人身份證明、發票原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等。
“發票原件”指的是用戶聯發票,需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所錄入信息、上傳發票一致。發票上需注明購機者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或工商營業執照號)、所購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型號、實際銷售價格等信息。對于核實無誤的發票,區農機部門要在發票上加蓋“已辦理補貼申請手續”字樣的印章。
(二)產品比對。主要審查內容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等。其中:“補貼產品”指的是購機申請人所申請購買的組裝完畢、安裝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全部產品,且要與“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表”所登載的產品信息相一致。
(三)“銘牌核驗”。銘牌指的是在農機產品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性銘牌,且銘牌信息不易涂改。銘牌應與農機產品本身采用鉚接、焊接、螺紋連接等方式牢固連接,不得使用雙面膠、不干膠等膠粘方式連接。銘牌制造材料按照標準的規定應為工業純鋁、不銹鋼、鑄鋼、軋制薄鋼板、熱固性和熱塑性塑料,特殊需要時,可選用黃銅板H62、H68及其他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銘牌均不予以核驗。
各區工作人員在核驗銘牌信息時,一定要檢查銘牌所登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并拍攝銘牌照片存檔。同時,比對實物銘牌是否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產銷企業所上傳的一致。
(四)噴涂標示。“補貼標示”由文字和編碼兩部分組成,均應噴涂在所購機具正面或側面的顯著位置。
文字標準字高5厘米、寬4厘米,數字字高2.5厘米、寬2厘米,噴涂顏色為紅色或白色(不得與機具原色相同),如噴涂卻有困難時,可適當縮小字號。
(五)人機合影。指的是購機者、核實人與所購產品的合影,由區農機部門負責拍攝,保存為“***.jpg”格式電子檔案備查。“人機合影”電子檔案命名規則為“申請表編號+購機者名稱”。
第七條 各區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核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核驗人員開展警示教育和業務培訓,增強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提高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八條 購機核驗涉及內容多、覆蓋面廣、專業技術要求高,各區農機管理部門在具體工作中,遇到無法核對產品技術規格、參數、型號等問題要及時向市農機辦反映。市農機辦將協調農機推廣、鑒定、研究等部門,為各區農機管理部門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
第九條 市農機辦可根據實際情況,以印發工作通知的形式,對本流程做出相應調整或補充。
第十條 市農機辦《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核實工作的通知》(津農機管〔2016〕120號)予以廢止。
第十一條 本工作流程由天津市農村工作委員會農業機械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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