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印發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
各區縣(自治縣)農委、財政局,萬盛經開區農林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增強農業機械有效供給能力,提升我市現代農業生產水平,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5〕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7〕39號)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農委和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重慶市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17年8月17日 重慶市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的通知》,為鼓勵農機生產企業加強研發創新,引導市場主體使用先進適用農業機械,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導向作用,本著鼓勵創新、農業急需、風險可控、公平公開的原則,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補貼機具范圍和條件 (一)2017年度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枝條切碎機、果樹修剪機、田間運輸機。 (二)試點新產品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 2.符合農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農業機械分類》(NY/T 1640-2015); 3.技術較為先進,適合我市農業生產需要; 4.上合格,產品須符合強制標準; 5.風險上可控,產品技術、質量、服務等各種風險在可控范圍內。 6.擁有實用新型、整機發明專利文件或通過省級以上農機鑒定部門的鑒定(包括推廣鑒定、選型鑒定、專項鑒定),或通過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 二、補貼標準 經專家評審,形成了《重慶市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見附件) 三、補貼對象 農機新產品購置試點補貼對象(以下簡稱補貼對象)為全市范圍內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含農業企業)。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在一個年度內享受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同一品目不超過2臺(套);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享受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同一品目不超過5臺(套)。 四、實施時間和補貼額度控制 實施時間為2017年8月10日—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度全市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資金實行全市總量控制,資金總量不超過全市年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規模的10%。各區(縣)要定期公開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資金實施進度,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足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補貼對象,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先申請先享受,補貼資金用完即止。 五、補貼申辦流程 (一)產品申報審批 按照企業自主申報、市級研究審定的程序進行產品申報審批。申報企業對其提供的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補貼操作程序 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實施方式,具體操作程序按市農委、市財政局印發的《重慶市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渝農發〔2015〕72號)執行。其中,田間運輸機應按照“先建后補”、“先核實再申請”的原則,逐臺(套)核實驗收,確保資金。 六、有關工作要求 (一)建立評估機制。試點結束后,市農委、市財政局將對試點品目開展評估,視評估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開展試點,并視情況對試點機具補貼額一覽表進行適當調整。 (二)明確主體責任。獲得農機新產品補貼須由購機者提出申請,購機者對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試點產品產銷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的法律法規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有關規定,規范生產和經營行為,并對產品質量和服務承擔主體責任。試點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產銷企業自行承擔。 (三)強化資金監管。落實市、區(縣)、鎮鄉(街道)“三級監管”機制,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列入試點品目的農機產品質量不穩定、用戶投訴較多或售后服務不到位的,市級、區(縣)農機主管理部門可按有關規定,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處罰。各區(縣)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品目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 (四)加大進度監測。市、區(縣)、鎮鄉(街道)應加大對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機具實施進度監測,試點機具出現銷售異常等情況,應及時處置并報告。 (五)注重總結提升。各區縣在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新產品補貼試點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市農委、市財政局。 試點結束后,本實施方案即行廢止。 附件:重慶市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附件 重慶市2017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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