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確自治區農產品初加工項目中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結算有關問題
核心提示:新農機發〔2016〕22號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財政局,各地州市農機局、財政局:2016年,自治區黨委決定繼續實施農產品產地初加
新農機發〔2016〕22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財政局,各地州市農機局、財政局:
2016年,自治區黨委決定繼續實施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補助項目,新建果蔬熱風烘干房3500座和50噸組裝式冷藏庫2000座。按照《2016年自治區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補助項目實施方案》(新農初〔2016〕1號),部分補助資金從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支出。為切實推動農產品產地初加工項目順利進行,同時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規范實施,保障資金,現將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資金屬性
項目所需果蔬烘干機及簡易保鮮儲藏設備的購置補貼資金,年初由自治區財政從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切塊下達,該資金仍屬于農機購置補貼范疇,必須嚴格按照中央、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執行。
二、資金使用
由于受縣市配套資金和農民意愿等因素影響,部分縣市對烘干房及冷藏庫的建設數量進行了調整,導致年初下達的任務數和實際執行數不一致。各地在實際操作中,按照自治區財政廳《關于撥付2016年產地初加工項目補助經費的通知》(新財農〔2016〕54號),項目補助資金有剩余的可用于其他機具購置補貼;項目補助資金不足的可從其他機具購置補貼資金中調劑。
三、受益對象及補貼標準
根據農業部、財政部《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要求,農機購置補貼的受益對象必須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所購機具產權歸受益戶所有,因此購置發票信息須和受益戶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出現超范圍補貼。自治區農產品產地初加工項目所指烘干房及冷藏庫分別對應農機購置補貼中的“果蔬烘干機”和“簡易保鮮貯藏設備”品目,各地應按照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補貼額一覽表(2016年調整)的通告》(新農機發(2016)9號)所發布的分檔補貼標準予以執行,并實行“定額+限比”的雙限,不得超標準補貼。
三、機具核實及系統錄入
凡涉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所有機具必須按照要求開展核實工作,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并錄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不得出現系統外執行的情況。各縣市農機管理部門應和項目主管部門積極配合、做好協調,可開展聯合驗收核實,也可自行組織核實,具體可根據當地項目實施方案及項目實施領導小組的整體安排執行。
四、其他要求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和自治區農產品產地初加工項目均被列入自治區100項重點民生工程,納入政府考核,各地農機管理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做好二者之間的銜接,在配合做好農產品產地初加工項目實施工作的同時,要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實施,嚴禁違規操作。
自治區農機局 自治區財政廳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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