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成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重點
2016-11-29
中山日報3860
核心提示: 在第三次農業普查中,土地流轉成為此次普查重點,特別是將規模農業經營戶和農業經營單位土地流轉情形反映出來。土地流轉都有哪些情形?
在第三次農業普查中,土地流轉成為此次普查重點,特別是將規模農業經營戶和農業經營單位土地流轉情形反映出來。土地流轉都有哪些情形?土地托管、代耕代種算不算土地流轉?市第三次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答。
■土地托管和代耕代種不屬土地流轉
所謂土地流轉,必須是土地經營權通過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流轉到其他戶(或單位)的土地。如果土地經營權沒有發生轉移,就不是土地流轉。
因此,對于日益出現較多的土地托管或代耕代種現象,雖然形式上也實現了規模種植,但與規模化經營是有本質區別,并不屬于土地流轉的情形。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土地種植的決定權仍然在土地經營權所有者手中;二是土地種植收益仍然歸屬土地經營權所有者。
在普查中,對土地流轉的反映都是普查時點(2016年12月31日)的結存數據,不管流轉多少次,都以最終流轉結果為準。
■普查表對土地流出和土地流入有界定
在普查表中,對土地流出和土地流入以及流入的方式有確切的界定。
流出土地面積是指本戶(或單位)擁有的耕地面積中,截至普查時點,土地經營權通過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流轉到其他戶(或單位)的土地面積。
流入土地面積是指截至普查時點,其他戶(或單位)的土地經營權通過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流轉到本戶(本單位)的土地面積。
■土地流入有轉包、轉讓等六種方式
具體來看,土地流入有六種方式。
一是轉包,指將其他農戶、村集體或單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某種形式轉包給本戶(或本單位)并從事農業生產。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代種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是轉讓,指經轉讓方同意將承包期內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轉入方,由轉入方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并支付兌價。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戶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失去。
三是互換,指承包方之間為各自需要和便于管理,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是出租,指經出租方同意將承包期內部分或全部土地經營權租賃給租入方,按照雙方約定,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獲得使用該土地的經營權利。
五是入股,指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從事農業生產并按股權進行利益分配。
六是其他,指除轉包、轉讓、互換、出租、入股以外的其他方式。
標簽:
土地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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