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明確安裝國二標準柴油機農機產品購置補貼辦理時限等事項的通知
浙農機〔2016〕23號
各市、縣(市、區)農機管理站(局、處),寧波不發: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實施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公告 2016年第5號)及省農業廳、省財政廳《關于2015-2017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實施意見》(浙農計發〔2015〕9號)、《關于做好2016年部分中央財政支農項目實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農計發〔2016〕11號)要求,現就安裝“國二”標準柴油機農機產品購置補貼辦理時限等事項明確如下:
一、關于安裝國二標準柴油機農機產品購置補貼辦理時限。按照農業部農機化司相關要求,對2016年12月1日(以購置發票開具時間為準)后購置的安裝“國二”標準柴油機的農機產品一律不得辦理補貼。
二、關于農機新產品補貼操作時限。根據2016年中央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以下簡稱“新產品補貼”)相關規定,新產品補貼工作實施時間截至2017年3月31日。2016年浙江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新產品補貼的申請錄入功能時間自2017年3月31日24時起關閉,結算功能自2017年4月30日24時起關閉。
三、關于補貼系統關閉時間。2016年浙江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和設施大棚補貼軟件系統(以下簡稱“補貼系統”)申請錄入功能自2016年12月31日24時起關閉(農機新產品補貼除外)。此前已錄入的申請,可繼續按流程辦理審核、結算。需現場安裝的補貼產品(含設施大棚和玻璃溫室)應在完成安裝后方可提出補貼申請。逾期未錄入的,視為自動放棄補貼資格,不得享受補貼。
補貼系統結算功能自2017年1月30日24時起關閉(農機新產品除外)。各地原則上要在2017年1月30日前完成2016年度已購置補貼產品(含設施大棚和玻璃溫室,農機新產品補貼除外)的補貼資金結算工作,并將全年結算批次和各批次結算情況以文件形式報省農機局。
浙江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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